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关于定向
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6.04
• 【字 号】泸市府函[2010]119号
• 【施行日期】2010.06.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关于定向限价
商品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制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批转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规建局)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
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
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
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
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
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
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
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
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
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
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
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
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
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
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
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
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
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
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六、定向限价商品房资金管理: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尚未办理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被征地农民定向限价商品房房款。如确实资金紧张,可通
过相关部门协调银行贷款。对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又确实收
取房款的,除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外,其房款资金必须存入开发商独立账户,
账户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签章监管。资金使用必须按定向限
价商品房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由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签字
盖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使用。
七、定向限价商品房剩余房屋的管理:按规定销售的房屋,房监所在办理初
始登记时标明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办理分户产权时除提供所有要件资料外,还须提
交由土地统征中心签章的购房证明。剩余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
行管理,销售仍由原开发单位代为销售,并代为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剩余定向
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由国土资源局采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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