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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
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公司;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
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
司。
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
申请办珲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
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_丁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
的真实性负责。
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_F列公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司的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
他公司;
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蹬记的公司。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
第三章登记事项
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第二章登记管辖
(一)名称;
第六条国家_T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
(二)住所;
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
职责的公卅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 (五)实收资本;
的公司;
(六)公司类型;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七)经营范围;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
(八)营业期限;
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的其他公司。 间、出资方式。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本辖区内下列公_jl=J的登记: 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磴记机
(一)省、自治I五、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关不予登记。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
并持有50%以 股份的公司;
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蹙记的公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 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O1/2006行业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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