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摘 要】:在现在社会,爱情和婚姻成为矛盾和统一的对立关系,有没有爱情的婚姻,也有没有婚姻的爱情,但
随着社会高度文明的发展,爱情需要婚姻来约束,婚姻需要爱情作为基础,《婚姻法》应运而生,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
婚姻的形式、权力和义务。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法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
婚姻是确定夫妻关系的依据,在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效力,确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
务。婚姻从表面上看,是男女双方的事,但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涉及到财产、抚养、
赡养、社会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婚姻不能笼统地说是夫妻两个人的事。
一、 婚姻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的概念
究竟什么是婚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各类学者都同意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我们认为,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它包括三个方面的
含义:
1.主体要件
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婚姻主体是自然的结果,是有性别的特征,婚姻只
能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那么作为同性结合的同性恋到底是不是婚姻,现在有些学者、同性恋组织主张把
同性结合关系合法化。
第一,从婚姻的概念上讲,同性恋不符合男女两性的主体性别要求,被排斥在婚姻之外。婚姻之所
以对主体有男女两性的要求,是因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要符合自然规律,遵从自然法则。"两性吸引,
两情相悦",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性相斥"。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男男相交往,女女相交往都保持一定
的距离,只有男女的距离是最近的。
第二,同性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功能。例如婚姻的生育功能,同性结合则无法实现,自然的性结合
关系在同性结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实现的,它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性结合中对外身份不能以双方
的主观意愿来确定,否则就会使得法律对身份的确认缺乏客观性。同性结合的情况颠覆了社会对于夫、
妻认识的客观依据。
若婚姻中的身份判断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来判断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必须依据婚姻主体
的客观特征的自然规律来判断婚姻当事人的身份问题。妻子应当为女性,丈夫应当为男性,而同性结合
中,女性为夫或者男性为妻否定了这种客观的客观规律。这就会动摇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基本范畴--婚姻。
基础的东西应当稳定,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综上,婚姻主体的男女两性特征是应当坚持的,这
是对自然规律的坚持,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2.主观要件
婚姻需要有建立夫妻关系的主观意志。不是所有的两性结合都是婚姻关系,而是存在了一个婚姻目
的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婚姻的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结婚的问题。如果没有婚姻的主观意图,则会导致
我们的行为成为一个无目的的完全本能的行为,这会造成对人格的侮辱,抛弃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思想的
特征。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人们结婚这种行为也是有一定的目的的,这就是保持
一定的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情相悦最终最求的目志,而婚姻的目的至少反映了当事人的
意志,而当事人的意志被社会认可后就应当成为婚姻的社会的意志。(婚姻意志还包含了婚姻发展规律)
婚姻的目的是婚姻意志的一个基础,它有自然基础(两性),也有社会基础(婚姻功能价值,社会对婚
姻的基本态度),从此角度才能判断什么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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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要件
婚姻要有客观的要件,要有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客观外在表征对外就是身份,对内是共同生
活的内容。在一起共同生活,效果上承担和发挥婚姻功能,如生育的功能,生育是性关系在自然状态下
的结果,婚姻和性关系是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生育的是必然的结果,生育成为婚姻的主要目的,也是婚姻
主要的客观表征,恰恰是这种客观的结果,使得婚姻更加稳定。在区分是否具有婚姻目的也要通过婚姻
的外在表征来区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婚姻目的,这只有通过其行为来判断。在法律上,
在人的婚姻行为中必须有客观的外在表现,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推论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婚姻目的。
实践中婚姻是一种身份象征,有目的,会对外表彰,向亲朋好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伴侣,所以有没有这
种身份的表征,可以用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目的的标准。经济上是何种关系,是合作还是融
为一体的关系,一般而言,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经济上是一种合作,多数是合作关系,两人钱一起
花,若财产上还斤斤计较,说其具有婚姻目的是很难理解的,所以有共同财产,且实实在在是共有关系,
不分你我,这就可以推断为有婚姻目的。此外,同居时间长短,亲属的认可,夫妻财产的共有,对子女
抚度养义务的履行等都是婚姻的客观要件。
从婚姻的概念上我们不难看出,它是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制度。婚姻为男女双方寻求社会制度的认
可提供了形式上和制度上的现实依据,使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受到社会的保护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这
样,男女双方可以以合法的夫妻关系生活而不受到社会的指责。从个人方面来讲,婚姻符合了人的心理
需要中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使婚姻的当事人有更好的精神和轻松的环境从事工作享受生活。从社会方面
来说,婚姻的缔结减少了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减少了因骈居生活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婚姻的本质
从哲学上讲, 某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事物内部稳定的、不变的联系, 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 所要解
决的是一个“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婚姻的本质属性为何? 婚姻具有伦理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
“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
质被忽略了”即他认为婚姻法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伦理, 伦理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基础, 只有合乎伦理的婚
姻法才是良法, 因此, 婚姻法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如何准确地反映这一伦理关系。
何为伦理?伦理的“伦”字,是单人旁,所以伦理是对人的,讲的是人际关系,是基于自然法则发
生的。譬如,夫妻之间有自然法则的关系,比如说男女两性,异性相吸引,这就是一种自然法则,自然
规律;父母,子女,这是血缘关系,也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这种人际关系,是根据自然法则发生的,没
有这种自然法则,自然也就没有这种人际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伦理是基于自然法则而发生的人际关系。所以婚姻是一种人际关系。这就不同与民
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了,民法调整的是一种基于经济规则而发生的商品关系。
二、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理论依据
婚姻法法律定位理论依据的前提是明确法律部门确切含义与划分标准。只有明确了法律部门及其划
分的标准,我们才能判断婚姻法的法律定位。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
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
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那么婚姻法基于自身的特性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与独到的调整方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其中主要是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
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主要是婚姻关系的发展结果。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
系,婚姻关系不能服从夫妇的任性。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的主体方面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人,不能是不具有生命的社会组织。其主体必须是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妻子、丈夫、母亲、父亲、孩子等,并且是限于亲属范围之内的人,是熟人,而
不是陌生人。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统和感情,而不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婚姻法有很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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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从此种角度可以称之为身份法。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是具有亲属关系的身份人,自始即负有身份的桎
梏。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即不再有支配与服从的的不平等关系,但于父母
子女、兄弟妹、夫妻等共同生活领域,受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影响,而毫无疑问会具有不同于一般社
会公众的特殊关系,也要受特殊的规制。身份法首先是强调对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圆满状态的维护,即
维护永久的共同生活。平等观念在这里退居二线,也可以说平等只是起到一个对人权的最后保障的地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方面
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方面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担的义务。在婚姻家庭关
系中,婚姻法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混为一体,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生育权是家庭职能的范畴,不仅
是权利也是义务。生育权本身是一种权利,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夫妻关系而言,生
育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外关系恰恰符合商品规则,对内关系是伦理规则,在伦理规则下既是权利也
是义务。同样婚姻自由是对外表现为权利,对内则表现为义务。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必须自愿,可以
理解为婚姻自由是结婚当事人的义务。只有履行了结婚自愿这个义务,婚姻关系才受到国家保护。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社会的监护是婚姻家庭监护的延伸,也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而其他法律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三)婚姻家庭关系的客体方面
婚姻家庭关系的客体方面是指婚姻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婚姻家庭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在婚姻法中,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是混合的,某项权利同时也是义
务,某项义务同时又是权利,这就决定了其所指的对象只能是是一种身份利益,鉴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
某种身份,才能享有某种利益,是身份决定了利益,所以其客体是一种身份利益。并且这种身份利益的
产生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生活,是为了永久共同生活的,既是为了组织婚姻家庭的。
综上,婚姻法的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是爱情和责任的结合,为了约束这种关系,保证社会文明,才设置了婚姻法,以此规定规范夫
妻的行为,当逾越某种道德底线后也就面临触犯法律的边缘,从而使人们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使
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有道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爱情,这一种
价比生命的情感,这一从人类文明诞生以来一直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一无数生命所追求、所渴望、
所向往的真挚感情。
(一)婚姻法的目的
它的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而完美的爱情应该是恋人之间一直保持着新鲜感,正如车尔尼雪夫所说:
“爱情其实决不应该是人生中的短暂现象,这一道绚丽的生命光芒,应该相当于一天的黎明,黎明虽然
可爱、美丽,但在接踵而至的白天。那光和热却比黎明时分更大得多。”正是由于人们对爱情新鲜性的
追求,以及爱情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爱情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恋人之间的爱情不可能始终保持初恋、热恋时像黎明一样的绚丽,毕竟那只是爱情的一个阶段。随
着个人的成长,心理的成熟,对爱情的看法也会越来越成熟,对爱情的追求也会发生改变。由原来的期
望轰轰烈烈、甜甜蜜蜜转为期望稳定、温馨、舒适、平淡。而婚姻,则是实现这个过度的转折点。从爱
情的保鲜度这一角度来讲,婚姻,可以给爱情增加新的形式,注入新的活力,使以前放荡不羁的爱情变
得成熟稳重。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婚姻让人们之间的爱情发展、演变、升华,为爱情提供长期稳 定
的发展环境。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爱情,爱情的发展离不开婚姻,只有爱情配以
婚姻,人们的发展才能得以延续。
人类一诞生就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和职能。人类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类的演变均离不开这一职
能。每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每个阶段的人的寿命也是有限的,在极端落后的原始社会,人类要将这
一辈积累下来的经验和财产传给下一代必须通过婚姻关系,进而繁衍出下一代来继承他们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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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先辈正是通过这样原始的,一代一代的口头传述才给我们现在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生活工作经验和
丰富多彩的神话故事。如果人类不去履行这一职能的话,人类将会灭绝、消亡。然而人类不同于野兽,
相互之间的结合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和社会的认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婚姻制度应运而生。
它为人们的同居生活提供了社会认可的条件。而且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婚姻形式已由对偶婚发
展为个体婚,即一夫一妻制。这种单偶婚制度,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
于对子女的抚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人们通过婚姻制度,满足了生理上对性的要求,而且使性
行为合理化,合法化,合道德化。能够为人类实现构建稳定的家庭,繁衍后代,抚育后代,实现人的自
然职能提供条件。
(二)婚姻法的意义
1、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婚姻是以两性的结合为基础,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家庭方式,这种家庭方式主要表现
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两个方面由于所处社会性质,经济基础不同,它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就迥然
不同。在私有制条件下,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虽然也要得到官府的认可,但无经济地位的女性,在自己婚姻生活中,无半点权利,妇女被排斥于
社会分工之外,只局限于家庭劳作,甚至沦为男性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剥夺
了婚姻自由平等的内涵,社会以“三从四德”约束妇女的行为规范,这时的婚姻丧失了爱情这个美丽的
光环成为男化女性的合法工具而己,虽然封建王朝也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七出,三不去”的制度。
但政治上无权,经济上无主的广大妇女始终摆脱不掉充当延续后代生育工具的悲惨命运,旧婚姻制度下
的妇女,只能屈从命运的安排,在妻妾成中,忍辱偷生,苟活于世,对于婚姻自主上的平等和爱情犹
如水中之月,可望不可及。
新中国成立,广大妇女翻身做了的主人,婚姻生活才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政治上翻身经济自立,
意识自主,广大妇女才有资格去寻求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爱情,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才给的合法权益中,任何男尊女卑、包办买卖、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
妍居、通奸、剥夺寡妇改嫁的继承权等都是违法行为。事隔三十年,第二部《婚姻法》在1950年《婚
姻法》的基础上着重增加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同时扩大了调整的对象。如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为了有效地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了广大妇女不再
扮演生育工具的悲惨角,在1980年婚姻法中,它把计划生育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既作为男女双方
的一项基木权利来享受,同时也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实现计划生育既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又能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母亲的身心健康,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百年大计。所以,1980年的《婚姻法》
是一部比较完整面全面的新型婚姻法典。
2、婚姻法是家庭稳定,婚姻质量的保证
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总结性、涵盖性。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法律也必须不
断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以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新问题,而与平
常百姓有密切联系的《婚姻法》,则更应把握时代的脉博与时俱进。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婚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婚姻的质量
往往决定着家庭和一个人的命运,婚姻与个人的这种必须联系,也就决定了它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
《婚姻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体现了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
一,有效地遏制了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指明了方向,反映出
新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健康家庭,是中国家庭稳定及幸福的基本保障。虽然《婚姻法》的颁
布,极大地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但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单凭一纸修改过的《婚姻法》,不能迎刀而解
万千事。在碰到具体问题时仍需在掌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总结
婚姻是确定夫妻关系的依据,在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效力,确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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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婚姻从表面上看,是男女双方的事,但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涉及到财产、抚养、
赡养、社会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婚姻不能笼统地说是夫妻两个人的事。
婚姻的意义在于一次次面对困难时的搀扶和支持;婚姻的意义在于平淡的生活里两个人之间的相互
牵挂和爱护;婚姻的意义在于宽容和包容;婚姻的意义在于两个人心中装着彼此的生活,也装着彼此的
情感和牵挂;婚姻的意义在于平平淡淡地过完每一天;婚姻的意义在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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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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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5:5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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