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荒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
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
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
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
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
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土地征收特征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
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
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
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
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北京在
明首席杨在明说。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
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
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
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
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
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
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
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
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
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三、土地征收遵循原则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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