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核定征收是否能够定性偷税?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1: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建筑英文翻译)

答疑!!核定征收是否能够定性偷税?

1

其⼀理解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种观点逐渐流⾏,认为通过核定征收⽅式确定纳税⼈应纳税额是退⽽求其次的⽅式。核定征

收纳税⼈应纳税额是在缺少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以核定征收税额为依据实施处罚不符合《⾏政处罚法》的⽴法原

意。在司法诉讼层⾯税务机关承担着很⼤的败诉风险。所以,核定征收就不应该定性偷税。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也有很多税务机关持相反观点,⽐如案例中的深圳税务局稽查局这份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表

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处⼀倍。

我赞同深圳局的做法。

理由是:核定征收是⼀种税款征收⽅式,符合《征管法》三⼗五条的条件,⽆法查账的,就应该核定征收。

偷税是⼀种涉税违法⾏为,满⾜《征管法》六⼗三条规定的⼿段和结果,就应该定性偷税,这两者规范的是不同领域的

事情,应该分别考虑,分别判定,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宜简单地⼀⼑切认为,核定征收就不能定性偷税。

2

其⼆理解

核定征收计算出来的税款能否定性偷税,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种认为核定征收是⼀种税款征收⽅式,符合《征管

法》三⼗五条的条件,⽆法查账的,就应该核定征收。

偷税是⼀种涉税违法⾏为,满⾜《征管法》六⼗三条规定的⼿段和结果,就应该定性偷税,这两者规范的是不同领域的

事情,应该分别考虑,分别判定,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核定征收可以定性偷税进⾏处罚。

另⼀种观点认为核定不是⼀种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带有⼀定的推理性,它是在税务机关只能查清楚部分事实的情况

下,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运⽤这部分事实,通过合理⽅法和法定的规则对纳税⼈的整体的应纳税事实作出⼀种推定。

《征管法》六⼗三条规定,纳税⼈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的,不得给予⾏政处罚。⽽核定征收实际上只查清楚了部

分事实,造成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只是⼀个推定的数字,因此不应当定性偷税进⾏处罚。

个⼈倾向第⼆种观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如果纳税⼈主观恶性不⼤,并能够积极配合核定征收⼊库税款,可以不定性

偷税。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处罚仅补缴税款,也应当告知纳税⼈核定的依据,如为什么要补税,具体依据的是《征管法》第

三⼗五条中的哪⼀项,税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听取纳税⼈陈述申辩,并告知纳税⼈如果有相反意见,必须在期限内提

供证据。(⾏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政机关明确要求相对⼈提供证据拒不提供,在诉讼时才提供,⼈民法院不予采

)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5:1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46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