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可以不还
——律师教你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
一、孙潭律师认为,一个人掏心掏肺的情况如下:
1、两情相悦、血浓于水的情感依赖;
2、宗教信仰指引下的倾诉;
3、向心理咨询师寻求心灵解脱;
4、基于法律纠纷、争议向律师求助;
5、躺在手术台上,被医生掏心和掏肺。
6、如果还有,欢迎跟帖补充。
如果你认可第4种情况,你就基本具备了对律师的信任,而委托关系包括法
律事务的委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你毫无保留的陈述事情经过,律师也会
毫无保留地付出包含浓缩法律知识、专业能力、办案经验的时间和精力来帮你维
权。
二、借钱还钱从来都不是天经地义的事
1、一个经常说话夹带“天经地义”字眼的人,也许是天性淳朴,也许是老奸
巨猾,也许是语言贫乏,也许是道貌岸然。这不重要。我们生活的社会是这样的
情况:源自于心形于外的道德规范,被还未坚守信用和法治的市场经济逼退,社
会上不少人都抱持了“笑贫不笑娼”的态度。天经地义的字眼,约束不了最需要被
约束的泼皮无赖,而自觉遵守道德规则的人不需要被约束。
2、不管你信不信,这个你经常需要接触到陌生人的社会,已经不是计划经
济时代的行为方式(通讯基本靠吼,交通基本靠走,物资短缺吃饭靠粮票),法
律成了经常被提起的字眼,成了你感受不到却一直呼吸的空气。
3、借钱还钱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方要借,一方肯借;出借的钱给了
要借的人;借钱的人把钱还给出借的人。每一个层次,都显得私密,可谓你知我
知。当诚信缺失,情感混乱(不对事,只对人)的情况出现时,出借人和借款人
不得不把两个人的事情诉诸给对此毫不知情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有可能是帮
你调解纠纷的律师、有可能是拿着决你利益法槌的法官。如果法官,凭直觉、情
感喜好、所谓天经地义办案,你还真不如天天烧高香,因为办案子的人不是你祖
宗,所以烧高香给你祖宗没用。
4、借钱还钱,从律师的法律视角来看,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内容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一方出
借,一方还本(如有约定,还本付息)的权利义务,客体是拿钱、还钱的行为。
综上,借钱还钱不是天经地义,从法治角度来看,是人类让渡暴力解决冲突的手
段给国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权利,借贷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实现借钱还钱的目的。那么,法律要求
证据来证明事实,出借人们和借款人们都请慎重对待那些能够保护自己的,生活
中的蛛丝马迹吧,别让你们的借款关系悄悄的来、悄悄地在,让别人看不到踪迹。
三、哪些借款可以不还——那些名为借款的非法债务
提前说两点:一、根据行为性质的危害性,孙潭律师仅简单列举了几类,你
的情况如果不在列举的内容里,请咨询律师;二、仅列举了几类非法债务,别抱
着侥幸心理,你知道,法院未必知道,请关注自己的权益。具体的维权方式,
请看第四点“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
1、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孙潭律师把这条列在最前面,并不代表孙潭律师赞同这个价值观来源的正当
性。既然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了1991年印发的《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6条,把民间借贷的利率锁
死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司法解释用了一句很智慧的话“超出部分的利息
不予保护”,言下之意,法院不管你超过4倍是不是违法,只是我法院系统不保
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
本来不想写这条的,仿佛是在助长老赖的侥幸心理。孙潭律师想起了一句话,
恶人总是很勤奋的在作恶,而善良的人总是知足常乐。这种善恶之类的道德判断
有时并不适用于法律上的是非。我写与不写,对那些漠不关心自己权利(在借款
关系中实际上就是钱)的人来说,你未必有幸看得到,看了的话,反而从另一个
角度去督促你维权。请出借人们,不要满世界去逃债的债务人,他本人在不在
你的视线里都不影响你起诉到法院维权,法院能不能执行到案款绝大多数时候也
不在能不能到被执行人本人。一句翻译过来的粗俗的法谚:国家没必要去保护
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3、已经还了钱的借条。
这事,就写几句:不要一遍一遍的去打借条重申你欠了多少钱,还钱了把你
写的借条原件拿回来撕掉、烧了,还钱的时候是不是考虑下银行转账。你不留心,
一张借条,你还两笔钱,仅此。
4、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形成的借条。
请特别注意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一方可能通过武力挟持、隐瞒欺骗、乘人之危的方式,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出具借条。这种借条因为有真实存在的经济纠纷,除非行为方式涉嫌违法
犯罪,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这种法律效力是可变更、可撤销的。你如果
置之不理,这种借条就合法了,要维权请注意看第四点“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
5、赌博形成的债务、从事国家禁止交易行为形成的债务,债务人在自愿或
者不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仅以赌债为例,赌博在法学理论中是种“射幸合同”,由于此类合同与民法理
念中的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直接冲突,每个国家都通过设定国家许可的方式进
行限制。我国法律并不承认赌博这样一种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其形成的欠款不受
法律保护(别用一国两制等情况来试图反驳,你懂的话,你来反驳说明你矫情,
你不懂的话来反驳,因为我不想单独写一篇文章来论述,说明你这人没意思哈)。
对“射幸合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系统学习下,比如福利、保险就是射幸行
为。
6、通过“借款关系”实现的犯罪行为。
贪腐之事,并不限于金钱、实物的往来,那些用错地方的聪明脑袋用借款关
系(出具借条)来掩盖行贿之实。犯罪行为万变不离其宗,在此不一一列举,有
兴趣的可以看下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能够实现金钱利益的犯罪。
四、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
1、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朋友,在无辜背负非法债务时,如果对方涉嫌犯罪,
请第一时间报警,万不可拖延。如果你拿不准,请第一时间咨询律师。
2、重申下报警的重要性
第一,打110报警,中心会把警情递送管辖的公安部门,比如派出所,承
办民警会及时与你取得联系;第二,报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体现出来了你对发
生在你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态度,这个证据有助于律师、法官判断你陈述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符合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或者进入治安、行政
案件流程。
3、程序的重要性。
有真实存在的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借条未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比如胁迫形
成的借条,负责又懂法律的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会建议你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去
撤销、变更借条,你碰到了,是你的运气。如果你疏忽大意,自以为事,认为是
基于胁迫形成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那你就错了。我国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
下,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且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除斥期间(简单粗暴
的来理解,就是1年内),如果你没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去解除这种非法债务的话,
该债务就合法了。
4、专业的重要性:法律有严格的证明体系和举证责任分配。
借条作为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和原始证据,别用生活常理去想当然的认为
非法形成就没有效力,请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进行质证判别,据此提出足以影
响法院认定的抗辩理由。在此申明,法庭不是相声演员表演的领域,不是话多、
听着来劲或者有意思就能决定案件走向的。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法官都是
从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的角度、从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论证,
最终确定借条是否具备反应借款关系的事实。这个论证过程,很多时候需要结合
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支付能力、比如刚才提到的报警记录、证人。
5、证据的重要性。
拟借、借、还分别代表借款关系的成立,借款已支付、借款已还等事实,事
实均需要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法官即便从内心倾向于你,也
只能爱莫能助。从解除非法债务的角度来看,在你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的时候,考
虑下录音、证人等方式,间接、传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的时候,也能证明待证
的事实。不要让自己成为了一张借条还两次款的“老好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4:16: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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