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
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登记号:登记机构收件编号
(四)房地权证号: 房地权 字第 号。
“房地权”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五)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
地产登记中心等。
(六)房地产权利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所
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
(七)共有权人:填写共有权人。
(八)房地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
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
(室)号等。
(九)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
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
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十)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
定的房屋用途。
(十一)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栋号、总层数、所在层、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结构”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
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栋号:
2、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
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3、所在层数:
4、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
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
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
该项内容不填。
6、结构:规划批准结构
7、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二)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
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
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三)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完成的时间。
(十四)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权证号。共有情况(按份共有或共
同共有)、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五)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
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登记号:登记机构收件编号
(四)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五)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
地产登记中心等。
(六)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
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
(七)共有权人:填写共有权人。
(八)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
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
(室)号等。
(九)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
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
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十)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
定的房屋用途。
(十一)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栋号、总层数、所在层、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结构”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
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栋号:
2、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
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3、所在层数:
4、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
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
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
该项内容不填。
6、结构:规划批准结构
7、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二)土地状况:
1、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3、土地使用年限:
(十三)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完成的时间。
(十四)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权证号。共有情况(按份共有或共
同共有)、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五)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房地产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地产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
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
的地役权人。
(三)房地产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地产权利人颁发的
房地产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地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
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
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集体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
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
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
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
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
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
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项目坐落:填写已建成部分的具体抵押范围。
(五)其余事项与《房地产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后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
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
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地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
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
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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