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正)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4: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skirti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201211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20201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

额表》规定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

辆和船舶。

第三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

表》执行。

第四条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

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前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

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

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公共交通车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认

定。

第五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

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

案。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20077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

税目 年税额 备注

1.0 升(含)

60

以下的

1.0 升以上

乘用

〔按

1.6 升以上

2.0 每辆 42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机汽

(含)的

缸容

档〕

2.0 升以上

2.5 720

(含)的

2.5 升以上

1800

3.0

1.6 360

(含)的

(含)的

3.0 升以上

4.0 3000

(含)的

4.0 升以上的 4500

客车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

整备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

货车 16

量每吨 货汽车等

整备质

挂车 8

量每吨

其他 整备质

专用作业车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车辆 量每吨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摩托

每辆 36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

净吨位3元至6

机动船舶 例》执行;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

每吨

船舶

600

艇身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

游艇

度每米 例》执行

2000

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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