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都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颁布的《人民法院诉
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
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
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
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
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
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
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
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
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
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
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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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
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
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
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
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
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
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
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
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
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
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
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
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
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
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
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
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
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
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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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
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
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
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
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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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3:5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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