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罪数
考试大纲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1、简述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确定数
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2、简述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
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
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
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若甲分别犯有一个贩卖罪、一个运输罪,则将两
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贩卖、运输罪定罪处罚。
3、简述法条竞合犯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
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例如,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
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66条》罪的构成要件,因
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具体适用原则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
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
用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例如,上述甲案既触犯诈
骗条(第266条)也触犯合同条(第224条),适用较为特殊之第224条,排斥第266条一
般性条款的适用。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
售第141条至第14$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
构成第l4D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即优
先适用重法条。
法条竞合犯常见的情形有:
(1)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2) 罪与其它特殊的犯罪,
(3)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
(5)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
(7) 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1、简述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其处断原则?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
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其特征为:
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
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确定继续犯的意义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
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
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被害人后,乙
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罪的共犯。
第三,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和处断原则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在刑法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
以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
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2、继续犯的类型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罪;
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窝赃罪,窝藏罪
避兵役罪
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1、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
数个罪名的情况。其特征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想像竞合犯的常见例子及情形
例如,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处罚。
再如,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与
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又如,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
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其特征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如:之被害人重伤、死
亡,该重伤、死亡结果不在基本构成范围内),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
重法定刑。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1、(2012年新增)简述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
情况。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
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数个独立
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十乙罪=丙罪(或甲乙罪)。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的
结合,即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这是否属于结合犯,我国通说持否定意见,所以认为我
国刑法中尚无结合犯。但有观点认为可将这种情形作为结合犯理解.据此,(刑法》第239条
中存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第240条第1款中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罪的结
合。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如在日本,行为
人实施强盗之际又了受害人,依日本刑法不是分别构成强盗罪和罪,而是构成强盗
罪。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2、总结:结合犯常见的情形有:
1.杀害被人的,成立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
运输罪。
8.妇女后迫使其的,成立强迫罪。
9.组织罪与强迫罪、引诱、容留、介绍罪。
三、集合犯
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1、(2012年新增)简述集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
犯。
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
没有规定常习犯。
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医
罪。
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例如赌博罪中“以赌
博为业的”的规定。
注意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
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例如《刑法)第33d条规定的非法
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既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
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
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
为;数个非法组织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
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大纲要求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几个界限。
考点解读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1、简述想连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特征:
(1)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
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
(2) 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
(4) 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连续犯的法律后果)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
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
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多次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因为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我国司
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
况。
其特征为:
(1) 以实施一个最终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而伪造证件等;
(2)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 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即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 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几个界限。
1、简述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
一个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
(1)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即有数危害行为
(2) 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即犯不同数罪
(3)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
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4)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5)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6)
2、吸收的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
为吸收从行为。
参考资料
(1)即成犯的概念和特点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
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法益、结果、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既遂而终结。(如:故意
杀人罪)
(2)状态犯的概念和特点
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
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
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如:盗
窃罪、罪、抢劫罪等【不会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
罪所得收益罪等】)。这叫做“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3)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
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
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
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例如,甲将
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罪并罚。
(3)总结:刑法分则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及其相关条文:
1.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以组织、
领导、参加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
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
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的
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
应以保险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猥亵、侮
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
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
童罪的,其中、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
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
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
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
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
罪行的,实行并罚。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
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见
318条第2款)。
1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
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321
条第3款)。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
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
1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实行并罚。
历年真题
2012
2012-fa-5.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甲罪+甲罪=甲罪
2012-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致其死亡
【参考答案】D
2011
2011-选项想象竞合犯的辨别
2011选项牵连关系的判断
2010法学
2010-法-
16.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案】(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
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其构成特征是: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
外的重结果。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20009
17.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5万元后逃匿
B.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10天
C.丙一夜之间盗窃同一住宅楼3户人家财物共5万元
D.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重伤且久治不愈
.[参考答案]B
[考查内容]继续犯与连续犯
(考点分析]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
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连续犯是指基
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的犯罪形态。选项A是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选项B是继续犯,选项C是连续犯,选
项D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也叫状态犯。
18.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
用
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
A.吸收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
18.[参考答案]D
[考查内容]想象竞合犯
[考点分析]想象竟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
犯罪形态。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
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
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甲只实行了盗割
的一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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