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宁文强 司法事务系书记官 x114057
摘要: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
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
的的真正实现。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
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
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严
格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较多的意思自治和
契约自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区别于
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
法规和规章。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进行。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法,也要符合
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
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
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从这一角度来看,合法
行政原则实际上是公民权利本位观、政府义务本位观在行政法上的具
体展现。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
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
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
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
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例如,
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
罚;第三,符合比例。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
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
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
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就是
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有不少学者甚至
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由德国行政司法判例最初
确立。有些国家将此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荷兰行政法通则》
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某个行政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
利后果,这一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
第五条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
时,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与
利益。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其
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地体现。有的学者作了更广泛
的解释,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行政
行为对于行政目标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原则。行
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
影响。3、相当性原则。行政主体采用的方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
得与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应慎重权衡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
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孰轻孰重。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合法
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合法行政是前提,
是基础,只有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才能谈合理行政;另一方面,我
们在坚持合法行政时,也不能忽视合理行政的重要性。那种只顾合法
行政不顾合理行政或者只顾合理行政不顾合法行政的观念和做法都
是错误的,我们要在执法中做到合法又合理,避免“合法不合理”、“合
理不合法”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比较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
⑵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
否适当的问题。
⑶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
域。
⑷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如果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就无需再考虑其是否
合理的问题了,而一个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则应重点考虑其是否存
在合理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的界线不是绝对的,二者有可能相互转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原先属于合理性范畴
的问题有可能转变为合法性问题,原先属于合法性范围的问题基于行
政效率的考虑也可能转化为合理性问题。
(三)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
力,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第一,行政实体公正:(1)
公正地分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是行政权
力的支配者,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
者的地位,是行政权力的受支配者,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为防
止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行使不公正的权力,首先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分配量予以有差别 、不相同的设定,使行政相对人一方具有更多
的保障自身利益不受行政主体非法侵犯的权利,而对行政主体则应赋
予更多的为公益、为公民服务的义务,从而体现一种有差别的、但却
是平等公正的正义分配(2)公正地对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不承认任何人有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权,即行使行
政权力时,不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高低、权势大小、“关系”深浅、
“反弹力”强弱等,而应对一切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同样的、平等的
对待和处理;对一切不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不相同的对待和处理。
第二,行政程序公正。行政程序的公正是行政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
保证,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或作出行政行为,在过程上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
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在一定
的时限内完成。主要内容包括:(1)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2)在处理涉
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
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
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高效便民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
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
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
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
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
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
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
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
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
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
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就是忠诚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遵守
诺言、不虚伪欺诈。“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言必行,行必果”、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这些流传了
千百年的佳话,都形象地表达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我们
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交易稳定
性、安全性,法律要求市场主体要讲求诚信,为此,诚信原则成为了
我国民法的“帝王条款”。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历史较短,长期以来,行
政机关是否诚信执法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缺乏法律责任的硬性规
定。伴着中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
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
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的,依法负补偿责任。这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
了确认,有利于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对于行政机关来说,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考虑撤销行政行为对
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不能撤销;二是对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补偿。我们知道,对
于行政机关执法违法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相对人可以按《国家赔
偿法》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合法的但有悖
于诚信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客观上又导致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那么,
出于对私权益的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就应当负另外一种责任----补偿
责任。(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有
权必有责。试想一想,如果行政机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那么结果
会是什么样呢?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
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
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就现行法律制度来讲,我国法律对行
政机关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补偿范围有限)、监督
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主要法律责任有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追偿责任、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说,
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已日趋完善;第
二,权责必须对称统一。即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
否则,如果权力过大责任过小,则虽有责任但不足以约束权力,反之
责任过大权力过小,则职业风险太大导致人人都不愿涉足行政管理领
域,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
普遍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使每个执法人员
的职务、职权和职责明确,努力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第三,用权受
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
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
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
导致腐败;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
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
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1:4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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