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5: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达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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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

作程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

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

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

迁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六月一日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本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

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一、限迁

(一)申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

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

向区房地局申请限期拆迁,区房地局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作出限

期拆迁的决定,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区、县限期拆迁房屋审批表;

2、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文件内容见附件)

3、被拆迁人户籍资料、房屋情况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4、私房拆迁征询意见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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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记录和看房单存根;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7、房屋拆迁裁决书(含被拆迁人所属工作单位的送达回证)、限

迁申请、限迁请示、裁决安置房屋的确认单、平面图等;

8、谈话笔录、调解记录;

9、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区政府收到区房地局限迁请示后,由区法制办及时

审阅区房地局所提交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立案。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补正或予以退回。

(三)审理。限期拆迁立案后,区法制办及时被拆迁人谈话,

听取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做好谈话笔录,认真进行调查,对确

属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搬迁的,在三天内提出限期拆迁的初审意见,

区政府领导批准,作出限迁决定。

(四)决定。区政府批准限迁请示后,区法制办依法制作并向拆

迁当事人送达限期拆迁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建委、区

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住宅发展局、被拆迁人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镇政府),并送达被拆迁当事人所属工作单位。

二、强迁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

迁。

强迁工作在由区建委领导任总指挥,区房地、区公安和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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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镇政府)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强迁工作指挥部指挥下进行。按以下

程序组织实施:

(一)召开强迁工作会议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法制办应及时向强迁总指挥

报告。由强迁总指挥主持召开强迁准备工作会议。

会议讨论如下事项:

1、拆迁单位汇报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协商过程、被拆迁户人

员和相关亲属等情况;

2、区法制办汇报限迁审核情况;

3、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配合做工作的情况;

4、区房地局提出强迁实施方案;

5、总指挥对强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执行强迁

强迁工作由区建委、区房地、区公安、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和街

道办事处(镇政府)、拆迁人(单位)等负责实施,各部门应服从指

挥、依法行政、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强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

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强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

件,对阻挠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执法人员

的人身安全和顺利执行公务。

2、房地部门。负责被强迁户的财产整理清点、造册,搬运指挥、

搬场押运和应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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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法制办。宣读强迁通知书,负责与被强迁户所属工作单位

的联系,监督执法现场,保证依法实施强迁。

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掌握被强迁户家庭人员的动态,负责

强迁前的被强迁户家庭成员的监控工作,做好被强迁人的劝说疏导工

作,组织强迁现场纠察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5、拆迁人(单位)。负责强迁中的监控人员的力量配备,落实搬

迁车辆、人员,做好被强迁户的财物装箱打包;提供强迁应急消防器

材、救护车辆等;在房地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强迁人员的劝退及应

急工作。

搬运物品装车后,应由一名强迁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导)负责组织房地、公安、法制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拆迁

人(单位)押运搬场车至安置地,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保证强迁工作顺利结束。附件:

"房屋拆迁批准文件"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区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经核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房地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含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

和房屋拆迁公告;

6、经核准的安置房源细目;

7、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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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价局、房地局关于居民回搬原地安置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差

价的批复;

9、货币化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10、拆迁委托书或协议书;

11、拆迁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拆迁基

地,应由拆迁人交申领颁证时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证书)

12、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13、其他相关文件。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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