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3: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沪江小词典)

最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最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职⼯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

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我国拟延长产假⾄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付⽣育流产费⽤。

12342、难产者,增加产假⼗五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五天。

3、妊娠三个⽉内⾃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天;妊娠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四⼗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育第⼀个⼦⼥时,年满⼆⼗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

⼆⼗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三条)符合《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在国家

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

护理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顺延。

三、产前假:

⼥职⼯妊娠七个⽉以上(照⼆⼗⼋周计算),应给予每天⼯间休息⼀⼩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作许可,经本

⼈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条)⼥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

定的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三条)

乳时间哺乳假:

⼥职⼯⽣育后.在其婴⼉⼀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

⼗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

多胞胎⽣育者,每多⽣⼀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分钟。婴⼉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职⼯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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