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龙湾法院拍卖网公告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1: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

龙湾法院拍卖网公告

【篇一: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民事诉讼法》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

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

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

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

定》(法释[2009]16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

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

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

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

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

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

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

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

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

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

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

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

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

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

定。

【现场监督】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

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

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

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

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

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 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

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

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

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

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留价的确定】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

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

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

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

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

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

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本规定的适用】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

办发[2007]5号)

第一章 总则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

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

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对外委托鉴定、评

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

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

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

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 第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

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 第四条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

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

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

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司法技术专业机构、

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

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收案

【对外委托情形】 第六条 的审判、执

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

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

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

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对外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

【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

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

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 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

移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

(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办理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

查;

(四)进行收案登记。

【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的指定】 第十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

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

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

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审批期日】 第十一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

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 第十二条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

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

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司法辅助工作

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通知期日】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

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选择机构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

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选择专业机构笔录】 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

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

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协商选择程序】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

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

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

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

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

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

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随机选择程序】 第十七条 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计算机随机法

1、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确定的随机软件;

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

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

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

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

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

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

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

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

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

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

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名册中专业机构仅一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

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的确认及通知】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

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

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指定方法选择】 第二十条 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

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

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

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指定选择超出《名册》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指定选择时,

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

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

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

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

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二十三

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

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

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组成。

【监督、协调员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期日】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确

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

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

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

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

【委托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

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

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

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

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

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

委托书应当统一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专用

章。

【司法精神疾病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

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

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委托费用的交付】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

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

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

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

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

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

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

交付委托方。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

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

鉴定。

【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

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

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协调

【专业机构专家不具备资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

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

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

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

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需要现场勘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

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

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

验笔录。

【补充材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监督、

协调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

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

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对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具有异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

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

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

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

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

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

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

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专业机构完成委托工作的期日】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

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

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

成受委托工作。

【篇二:关于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基础指南】

关于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基础指南

目录

法院拍卖房产概述 一、 法院拍卖房屋定义

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

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

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屋就是所谓的法拍屋或银主盘。

注:法拍屋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私人查封也有

二、 法拍屋的法律特点

1. 买方律师无法作出业权质询

2. 卖方不负责清理物业内的任何杂物

3. 不得转名或转售,除非得双方同意

4. 按市价出售,以拍卖形式进行,以价高者得为主。

竞拍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一、 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

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 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

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 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

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 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

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 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

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

卖开始日前 30 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

时间、地点。

六、 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竞买人向拍卖人

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领取竞买号牌。

对竞买人数,法律无明确规定,但行业共识,竞买人数应为2人以

上,否则应中止拍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七、 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

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 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

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在约定的时间、地点

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

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

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

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

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九、 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

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

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风险

法院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

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信息沟通的不对称,为竞拍人带来无法预

见的风险。

一、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所有权证书经常出问题

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

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

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

出现问题。 二、 房屋质量没保障——质量和瑕疵告知欠详,自行承

担质量瑕疵

后果

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

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

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三、 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法律文书撤销,竞得人丧失合法依据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

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

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

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四、 购房成本风险——款项必须一次性支付、拍卖税费佣金成本高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

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

面积的房屋。

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

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

佣金。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

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

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

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

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

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

之间。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

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 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的麻烦-或引发新诉讼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

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例如: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

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

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

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

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

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六、 其他房屋遗留的杂物、琐事严重影响时效

法院拍卖房产涉及到债权等事务,会有有一些遗留问题,比如清场、清

运等问题.可能处理起来有些麻烦,严重影响时效。

竞拍法院拍卖的房产的成本费用

一、 保证金

1.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

分之五。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

3. 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二、 拍卖费用构成

1、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拍卖成交佣金

2、个人所得税20%及营业税(5%

3、契税

4、登记费

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照建设面积算)

6、《房地产证》贴花

7、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8、拖欠的水电费。

三、 资金成本、付款方式

【篇三: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核心内容: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

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

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

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

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

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

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

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

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

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

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

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

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

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

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

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

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

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

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

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

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

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1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

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

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

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

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

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

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

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

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

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

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

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

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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