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8.27
施行日期 2003.09.01
文号 法发[2003]15号
主题类别 审判机关
效力等级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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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
(法发[2003]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机关内
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 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
关审判庭。
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
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四条 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
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条 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缓交的,应当通知上诉人。缓交期限不得超
过一个月。上诉人按照批准的缓交期限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逾期
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当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
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六条 上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上诉
人。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
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立案庭认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
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七条 上诉人直接向我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通知一审法院向
我院移送案卷。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上诉人向我院提出上诉并交纳诉讼费后,又提出撤诉的,立案庭立案后,将案卷移送相关的
审判庭审查决定;准许撤诉的,上诉人持准许撤诉裁定书到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办理退还诉讼费的手
续。
第九条 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的,由相关审判庭通知有关当事人预交。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2003年8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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