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车损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一年
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
运、客货两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
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
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
驶或遗弃标的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
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
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
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
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
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
(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个人 非营业 营业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载客汽车 6.00% 6.00% 12.50% 10.00%
10座以上载客汽车 10.00% 12.50% 10.00%
微型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矿山作业专用车 12.50% 12.50% 12.50%
农用运输车 12.50% 16.00% 16.00%
摩托车 10.00% 10.00% 10.00% 10.00%
拖拉机 10.00% 10.00% 10.00% 10.00%
其他车辆 10.00% 10.00% 12.50%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
购置价的80%。
(三) 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
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
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的修理发标作为
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
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有关的证明的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
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发球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
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
况及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
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
费交付前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险人应当及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
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的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
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
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
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
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
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
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
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
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
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
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变幻无常为15%,负同等
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
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培计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
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
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
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
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
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
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
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
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
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
各(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
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
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
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期附加险赔款,续保时
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x10%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
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
通知保险人并输批改手续。未输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
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
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裁明仲裁机构或者争
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次;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2、按投保时的实际
价值确定保额。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
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
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
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
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
分修理费用。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
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
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车辆涉水险和车损险并不是一回事。车辆发生进水造成发动机损坏之后,不在车
损险的保障范围。这也是这次暴雨灾害后,很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误会。
接着来了解车损险保费计算的方法,车损险根据保险车辆损失的情况,分为全部
损失、部分损失、和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保
险金额的数额。而且这三种损失,每一种损失的计算公式和赔偿方法都不相同。
是否觉得车损险保费计算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其实我们可以不必知道这么多
的公式和计算方法,只需要到保险公司车险,就可以轻松搞定一切。不仅可以
利用车险计算器算出车辆保险的费用,还可以在网上随时了解车辆投保或者车辆
理赔的进度。也就是说,不需要去保险公司,在网上就可以进行投保。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2、按投保时的实际
价值确定保额。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确
定车损险保额的三种方式: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
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
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
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
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
分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
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5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34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