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众所周知,《婚姻法》是专门针对婚姻⽽制定的⼀些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婚姻法》涉及的内容很
多,包括孩⼦抚养,和婚后财产等。那么,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店铺⼩编就将在本⽂中为⼤家介绍
⼀下。
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母赠房,登记在其⼦⼥名下的,属该⼦⼥个⼈财产。
案例
⼩周结婚5年后,⽗母给他买了⼀套房⼦,产权证上写的是⼩周的名字。那?,他的妻⼦⼩吕对这套房⼦有份吗?
《解释(三)》原⽂
第七条: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
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母赠与其⼦⼥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购房,⼜碍于⾯⼦,⼀般也不会
与⼦⼥签署书⾯协议。如果离婚时⼀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Υ背了⽗母为⼦⼥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
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母的利益。所以,⽗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名下的,视为只对⾃⼰⼦⼥⼀⽅的赠与⽐较合情合
理。
由双⽅⽗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按照双⽅⽗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
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赠与⼀⽅联系起来,可以使⽗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
定及统⼀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及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周个⼈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与⼩⽥结婚前写下⼀纸合同,许诺将⾃⼰的⼀套房产赠送给⼩⽥,但⼀直?有办理房屋过户⼿续。婚后,⼩⽥
怕伤了感情就?有强求办理过户⼿续。不想⼏年之后竟闹起离婚,⼩?不同意将那套房⼦给⼩⽥,⼩⽥却要求他履⾏合
同。那?,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
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
定,⼀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如果房屋⼀直?有过户到受赠⼈
名下,赠与⼈可以撤销该赠与。推⽽⼴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原理也是⼀样的。
本案中,房⼦还归⼩?所有,⼩⽥要求⼩?履⾏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母。
案例
10年前,⼩唐⽗亲单λ分的公房进⾏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唐和⼩
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唐⽗亲,从单λ买下了这套房⼦,房产证登记在⼩唐⽗亲名下。去年⼩唐和⼩邓感情破
裂要求离婚,⼩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
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
⽗母名下,离婚时另⼀⽅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分割的,⼈民法院不予⽀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
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λ福利分房改⾰为单λ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
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λ给职⼯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
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即该职⼯所有。⽽如果实际出资⼈不是该职⼯,那?实际出资⼈与该职⼯之间仅是债
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的共同债权予以分
割。
4、养⽼保险⾦δ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贾和⼩罗结婚10多年了,因⼩贾⼀直?有固定⼯作单λ,两⼈⽤共同的积蓄给⼩贾买了个⼈养⽼保险。现两⼈因
感情不和闹离婚,⼩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贾养⽼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贾退休领取养⽼保险⾦还有2年时间,他
们的养⽼保险⾦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
第⼗三条:离婚时夫妻⼀⽅尚δ退休、不符合领取养⽼保险⾦条件,另⼀⽅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保险
⾦的,⼈民法院不予⽀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保险费,离婚时⼀⽅主张将养⽼保险⾦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个⼈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民法院应予⽀持。
《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保险⾦”,属于夫妻双⽅共同财
产。然⽽,如果还?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保险⾦的条件,离婚时,⼀⽅主张将对⽅还?有取得或者根本
就⽆法取得的养⽼保险⾦,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分配,是不公平的,甚⾄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
利保障。《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罗要求分割⼩贾将来的养⽼保险⾦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持,但⼩贾养⽼⾦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额
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王拿出⾃⼰全部积蓄,再加上⽗母⽀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套⼩户型房⼦。2006年底,⼩王与
⼩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起承担⽉供,1年后⼩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闹起离婚,⼩李主张房
⼦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王主张房⼦是其婚前个⼈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李
⽆关。
《解释(三)》原⽂
第⼗条: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
⼈债务。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对另⼀⽅进⾏补偿。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
前⼀⽅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
买房屋的钱是⼀⽅婚前个⼈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
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为发⽣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
⾏,房屋登记在买房⼈个⼈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
⼈给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
⼥⽅权益的原则,由⼩王给予⼩李相应补偿。
2、婚前个⼈财产婚后产⽣的孳息和⾃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赵与⼩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这些年的增值,⼩
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
(⼆)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
产本⾝产⽣的增值(如黄⾦、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
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婚前个⼈财产,⽆论是“投资”性质还是“⾃⽤”性质或⼆者兼⽽有之,均在所不
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赵婚前买的黄⾦,在婚后价值增⾼,但增值仍属于⼩赵个⼈财产。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4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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