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上述定义,是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医师或其他医
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
括,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确认不作为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特定义务与一般的道德义
务和社会义务不同,它是指法律要求的义务,即医师和有关人员在执
业活动中根据其职业的性质、特点和患者的请求所产生的义务。二是
医师和有关人员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医师和有关人
员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行的实际可能,就不
构成不作为。如医师正患重病期间,不能到事故现场去抢救患者。
(2)必须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认定是否为医疗事
故,首先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即使有违法行为,但没有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的,也不
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存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就成
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违
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
员的不当执业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患者人身损害
后果是医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有着客观的、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谓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
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师、药剂师、检验
师和其他技术人员。非医师或其他非专业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党、政、后勤管理
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不良后果的,可比照医疗事故予
以处理。
(5)主观上必须要有过失。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以医师或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为构成要件之一。所谓过失,是指医
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
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使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
后果的心理态度。构成这种过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医师或其他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不良后果;二是医师或其
他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没有
预见。如医师在给糖尿病患者行胃切除手术时开具的药物或液体中含
有大量糖,致使患者糖尿病症状加重,此即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患者产
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不良后果的心理状态。
构成这种过失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对于不
良后果的产生有预见,即已经预见到这种不良后果产生的可能性;二
是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轻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以致产生这种
后果。如医师在处理脑外伤时,已经预见到有脑组织损伤和脑出血的
可能,但轻信不会引起严重后果,导致病人突然病情加重死亡,病人
死亡是由于医师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
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师
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可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有医
师或其他技术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4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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