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
办法
据深圳市人社局消息,12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
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全文见
下文。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
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9号,以下简称《若
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
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
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20年3月23日后经市人
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
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20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
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
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
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
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
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
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
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
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
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
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
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
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
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
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
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
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
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
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
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
受情况。
第九条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
式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
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
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
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
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
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
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
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
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
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前,新引进人才可以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
的申请。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
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
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
(五)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
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
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
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
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
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
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
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依法
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
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
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
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
知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安居办法》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
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20年3月23日后
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本办法颁
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
可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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