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
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
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
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
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
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
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
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
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
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
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
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
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
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
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
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
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
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
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
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
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
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
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
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
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
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
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
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
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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