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主要修改了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主要修改了哪些规定?
民法典已于2020年5⽉28⽇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1⽇起施⾏,其中民法典对侵权责任部分
做了较⼤范围的修改,本⽂主要对免责事由、⽹络侵权、⾼空抛物等重要的修改作具体的分析,以供⼤家参考适⽤。
⼀、增加了“⾃⽢风险”、“⾃助⾏为”两个免责事由。
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不可抗⼒、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四项免责条款(180条-184条),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
过失相抵、受害⼈故意、第三⼈原因三项免责条款(1173条-1175条)。以上七项免责条款以前的法律中也有规定,在此不再多说,
此处主要讲⼀下⾃⽢风险、⾃助⾏为两项新增的免责事由。
⾃⽢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本法第⼀千⼀百九⼗⼋条⾄第⼀
千⼆百零⼀条的规定。”
例如,好朋友组织滑雪,⼩赵⾃愿参加,如果在滑雪的过程中⼩赵受到⼈⾝损害,组织者和蹦极项⽬经营⽅⽆过错,就可能会适
⽤本条款。但是,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学校、幼⼉园等教育场所未成年⼈⼈⾝损害情形适⽤过
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即管理者需要证明⾃⼰⽆过错,否则学校将要为未成年学⽣⼈⾝损害承担责任。
⾃助⾏为: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
理。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孙请⼈吃饭,吃完饭不给店⽼板⽼张钱,⽼张⽆奈就对⼩孙说,“要么你把你的⼿机留下做抵押待改⽇结完账归还;要么
你本⼈留下,给你媳妇打电话把钱送过来,否则别想⾛”。⽼张的⾏为就是⾃助⾏为,在这种情形下,⽼张为了⾃⼰合法的经济利益,
可以扣押⼩孙的⼿机,甚⾄限制⼩孙的⼈⾝⾃由。这个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只明确规定了“扣留财物”的⾏为,⽤“等合理措施”为受害⼈
采⽤其他⾏为留下了法律空间,所以采取暂时限制⼈⾝⾃由的⾏为应该视为合理措施,相信未来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会予以完善。
⼆、⽹络侵权部分增加了“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的1194条-1197条,规定了⽹络侵权的处理原则,以前的《电⼦商务法》第43条规定了权利⼈的通知规则,民法典
第1196条新增了反通知规则。
例如,⼩王在浏览A⽹站时,发现⼩刘发表的⽂章侵犯⾃⼰著作权,⾃⼰提供了证据和⾃⼰的⾝份证复印件等⽂件通知A⽹站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A把链接给断开了,把情况及时告知了⼩刘,⼩刘认为⾃⼰没有侵犯⼩王的著作权,也向A提交了证据
和⾝份信息。A收到⼩刘的反馈后,就需要及时通知⼩王“你看,⼩刘说他没有侵权,你要是还是觉得⼩刘侵权,你就在30天内去法院
起诉,30天内没有见到法院的受理案件的⽂件,我就恢复⼩刘的⽂章链接了。”
以上案例就反应了⽹络⽤户的反通知规则,不是所有给⽹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都是合理的,有些投诉确实影响了⽹络⽤户正常的
表达⾃由。这就需要有⽹络⽤户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的制约,制⽌⽹络侵权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合法的⽹络使⽤⾏为。
三、⾼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扩⼤了。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
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
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民法典此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有以下⼏点变化:第⼀,增加禁⽌性规定,直接规定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
⼆,增加⼩区物业公司为责任主体,物业公司未⾤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明确对真正侵权⼈的追偿权,
有关机关应及时查清责任主体。这其中最⼤的变化是物业公司明确被规定为责任主体,这也是在最⼤程度上保护⼩区业主和被害⼈的
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0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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