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bribe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辩护⼈,根据现有证据,发表辩

护意见如下:

对本案基本事实⽆异议,但对本案认定罪名有异议,希望法院依法变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罪名错误,应当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主要是基于被告的主观认识,以及本案涉案的资⾦情况。

1、主观认识⽅⾯,被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

释》第⼀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为⼈对犯罪所得进⾏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

⾦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的收益

最⾼法《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

解释》第⼗⼀条规定,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可以认定⾏

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提供互联⽹接⼊、⽀付结算等帮助⾏为指向的是正在实施中的犯罪

⾏为,也即上游犯罪⾏为⼈已经开始着⼿实施犯罪,但尚未犯罪既遂的这段区间内,⾏为⼈提供帮

助,帮助上游犯罪⾏为⼈实现犯罪既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窝藏、转移等

⾏为指向的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可以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其

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

,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推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基于出售、出租银⾏卡的⽬的,将银⾏卡交付并配合他

⼈使⽤。严格来说,被告的⾏为应当认定为出售出租信⽤卡、银⾏账户的帮助⾏为,处于上游犯罪

未遂阶段内。另外,根据被告的供述,其在出租银⾏卡的过程中并不知道银⾏卡所周转的资⾦性

质,只是感觉在⼲违法的事情,故根据司法解释,其也只能推定其

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

不能擅⾃扩⼤司法解释将其⾏为推定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更不能武断的认定为是明知是电信⽹络诈

骗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2、本案涉案资⾦情况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银⾏卡涉案资⾦中有刘**被骗资⾦6000元,但是其他涉

案资⾦的来源⽆法核实,资⾦的合法性⽆法核实,所以笼统认定为犯罪所得,存在事实不清、证据

不⾜的现象。

⼆、被告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为,构成坦⽩,可以进⼀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积极赔偿受害⼈,并已经取得受害⼈谅解,可以对其更进⼀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家庭困难,需要被告尽早出狱承担家庭重担,为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请求对其酌定

进⼀步从轻减轻处罚

因为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其⽗母均丧失劳动能⼒,⽗母均靠被告扶养,对被告从轻处罚使其

早⽇回归家庭、履⾏家庭职责,也有助于实现司法的⼈性化,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应当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从⽽对被告进⼀步从轻减轻

处罚。

此致

社旗县⼈民法院

辩护⼈: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晓儒律师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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