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拘留时间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
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
2、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拘留时间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
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
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拘留多少天
您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了吧?
拘留的天数长短跟违反的法律没有关系。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看您这情况,你应该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
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
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
20天。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
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
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⑴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⑴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⑴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⑴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⑴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⑴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
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
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
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
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
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
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
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
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望采纳!
4、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多少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来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源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对逃匿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安全生产事故罪刑拘是否可以延长一个月?
安全生产事故罪刑拘是否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一个月是不不行的,可具体根据法院的判决。
6、《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
年收入60%至10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7、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吗?
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
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
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
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3、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
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拘留时间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南平市政府网
8、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吗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
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
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拘留时间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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