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案 号 ( ) 字第 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
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
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
告知事项
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
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
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达地址 地 址: 邮编:
3、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1)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2) 传真,接收号码:
(3) ,邮箱地址: (4) 其他方式及码址:
4、其他: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
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 考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案件适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
确认书的书
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
化水平限制
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
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
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
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
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
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55: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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