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16:34: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安全员b证报考条件)

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 字第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

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

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

告知事项

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

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

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达地址 址: 邮编:

3、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1)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2) 传真,接收号码:

(3) ,邮箱地址: (4) 其他方式及码址:

4、其他: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

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案件适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

确认书的书

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

化水平限制

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

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

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

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

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

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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