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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从哪些方面着手
盗窃罪,是我们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刑事罪名。在实践中,我们认定盗
窃罪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是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就盗窃罪的认定问题为你做详
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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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
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
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
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
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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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
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
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
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
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
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
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
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
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
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
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
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
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
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
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
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
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
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
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
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
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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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
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
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
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
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
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
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
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
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
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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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
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
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
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
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
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
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
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
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
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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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
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
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
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
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
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
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
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
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
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
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
外地发现放有支、弹药,因无盗窃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
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
藏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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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
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
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
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
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
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
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
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
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
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
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
则可定为票据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
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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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
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
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
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
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
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
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
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
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从哪些方面认定盗窃罪的详细解答。根据上文可
知,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的主观目的均是为了秘密窃取公
私财物,但并不是所有偷偷摸摸的行为都会构成盗窃罪。如果你对认
定盗窃罪还有其他疑问,请你及时赢了网的律师,我们将竭
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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