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陪产假国家规定,山西陪产假新规定多少天
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 上
表中的15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山西地方增加30天,即:山西
产假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60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
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
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
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
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
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
奖励。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
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
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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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
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
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
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
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
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
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
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
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
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
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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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
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
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
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
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
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
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
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
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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