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卷第
1
期
2021Jan.
年
1
月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Vol.40
o.l
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College
2021
D01
:
10.16276/51-1670/g.2021.01.005
交通肇事罪
“
逃逸
”
的认定标准重构
梁天晴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上海
200042
摘要
:
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适用统一
,
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
。
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
的认定标准
。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
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
,
。”
"逃逸认定标准
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
,以逃避法律追究
横向上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求
,
纵向上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
为补充,
。契合交通肇事罪
实务中结合伤势走向逃跑的时空特点和投案可能性进行判断
、
从而切实保护人身安全
,
的立法目的
。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
;不作为
肇事逃逸
;
逃避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追究
;
;
中图分类号文章编号
:
D924.32021
文献标志码
:
A :
1672-612X
()
01-0028-05
自
1997
年
《
刑法
》
颁布以来
,
关于交通肇事罪
的争议一直存在
,
尤其针对逃逸存在很多认定分歧
。
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
同案不同
节加重犯
、
结合犯等观点
。
第一
,
交通违规行为发生
后
,
危害程度随即确定
,
之后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是
基于行为人逃逸
,
而构成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基本行
判”
,
不利于这一罪名的稳定适用
,也不符合罪刑均为造成加重后果
,
两者并不符合;并且结果加重犯一
般对基本行为持故意罪过
,
对加重后果持过失罪过,
衡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和取
舍
,,
探究逃逸的统一认定标准
从而在适用逃逸条款
时达到法理
、。
情理统一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
进一步否定了结果加重犯
的观点
。
第二
,
情节加重犯的观点避免了上述矛盾,
一
、
交通肇事罪
“
逃逸'啲概述
(“逃逸
一
)
交通肇事罪
”
的性质
逃逸行为的独立性和主观罪过问题都有合理的解
释;然而也有反对者提出”
,“
情节
应当是从构成要
件中延伸出来逃逸
,
比如从抢劫中延伸出持抢劫
,
行为明显不在原本的构成要件之内
,
无从谈延伸
,
因
《》
刑法
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刑罚
,
其中第二档和第三档都包含逃逸行为
。
2000
年最
此情节加重犯也有不合理之处⑴
。
第三
,
也有学者
认为
“
肇事逃逸
”
是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
,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通常也伴随对逃逸行为独
(这种观点持数罪的立场
以下简称《对
解释》
)
,
立性的肯定而通说认为结合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
,
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
其中第
2
条第
2
款第
(
六
)“
项中提到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
且常见形式是
“
甲罪
+
乙罪
=
丙罪
””
,
“
肇事逃逸
仍
现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
逃逸
”
一词
,
但与逃逸的
基本含义一致点也存在一定漏洞
,
也在本文讨论范围中
。
因此逃逸在。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分别对应三种不同情境为了叙
,
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与结合犯的特征不符
,
这个观
《款或第
解释
》
规定只有具备第
2
条第
1
2
款中
述的便利和清晰,下文将分别称为
““
定罪逃逸肇
”
(
一
)(
至五
)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
才能构成交通肇事
事逃逸
”
与①
“”
逃逸致死
。
逃逸
,
也即适用第二档和第三档刑罚需要建立在构
成基本犯罪的基础上逃逸致死
,
“”
肇事逃逸
和
“”
仅
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
,
三种观点对这他知并没有分
1
.
“
逃逸作为量刑情节的性质
”
首先
“逃逸致死
””基础上加上
是在
“
肇事逃逸
死亡结果
,
而
“
肇事逃逸情
”
的性质有结果加重犯
、
歧
。
逃逸条款正是因为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立法技
收稿日期
:
2020-10-27
作者简介:梁天晴
()
1996女硕士研究生
-
,,
江苏南通人
,
,
研究方向:刑法学
。
•
28
•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术来解释才导致很多争议
,
笔者并没有厘清性质争议
的意图
,
也不赞成因为性质争议而局限其他问题的思
合理的处理结果
行为本质的否定评价和处罚
,
以不合理的规定实现
。
(
二“
)
交通肇事罪的同一性而是倾向于站在共识点上有所突破,真正聚
逃逸,
”
讨论逃逸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其实是明确逃逸
考角度
焦于实质问题
,
探究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即可
。
2
.
“
逃逸
”
作为定罪情节的争议
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
也即是否能在同一基准上理
有学者主张
,
只要肇事者具有逃逸行为,
即可按
。
解三档刑罚中的逃逸
主张不具有同一性的学者认
照第二档刑罚处罚
。
这个主张忽略了
《
解释
》
第
2
条第
2
款第
(
六
)
项的规定
,
当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
为
,”肇
逃逸的本质问题存在争议定罪逃逸
,
将“
与
“
事逃逸
”
理解为不以救助可能性为必要
,
“
逃逸致
死重伤并且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的
”
理解为一定有救助必要,,
不仅能在规范目的问
构成交通肇事基
本犯罪,
也即逃逸在此处成为定罪情节⑵
"2
。
一直以来,逃逸作为定罪情节招致很多批判
。
第一
,
“的存在使逃逸定位模糊
定罪逃逸独立行
”
。
为说认为
,
法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有明确规被公众所理解
定
,
肇事行为和危害后果发生后就已经定性
,
不会因虽然不同情境的逃逸在
为后续的逃逸行为产生性质变化
,
同理逃逸也无法
依附于前面的肇事行为⑷
。
另外参照其他国家立
法
,
比如日本
《中都对
道路交通法《》
》刑法
和加拿大
“
违反救助义务罪进行单独规定⑶
”
,
可见逃逸行为
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使司法流程更加繁琐
,
具有独立危害性
。
附属情节说认为,
逃逸行为既是定罪要件又是量刑
,
情节
,并且
性质的判断应当基于本国法律条文⑷
;
逃逸行为有扩大已有危险的可能,
并不是创设新的
危险
,可以看
从而也就没有看成独立行为的必要
。
出,独立行为说通常不赞同逃逸作为定罪要件存在
,
附属情节说恰恰是把法律规定作为论据交
。
第二
,
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
,
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标
志着构成犯罪
,
结果之后的其他情节不应当影响犯
罪成立解释《
。
《
》条文矛盾,有越权
的规定与》
刑法
解释之嫌
,
过分扩大逃逸行为的危害性也并不符合
犯罪行为论与因果关系论⑵叭笔者并不赞同
“
定
罪逃逸的存在
”
,
这一规定确实违背了犯罪构成理
论
,
不能只因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就随意改变
原条文中的犯罪构成
。
同时这一规定与其他罪名刑
罚不协调《
,
刑法
》
规定过失致人重伤可以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
而交通肇事中致一人重伤还需责任
认定
、
逃逸行为等要素加成才构成犯罪
,
入罪门槛如
此之高并不合理 节,逃逸条款的设置也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
,
更何况交通肇事作为业务过失应
该受到更严厉的规制⑴。
下文笔者也倾向于将逃
逸作为独立行为
,
从而有利于各种观点的铺垫和推
进
。
然而在立法者针对的,与法条本身相互映射
“
定罪逃逸。
”
作出修正之前
,
依法进行适用是必要的
,
否则法律的权威性
、
稳定性
和一致性难以保障
。如此规反推出整个法律条文
值得宽慰的是《》
,
解释
定将逃逸纳入到肇事行为中以一个整体看待
,通肇事罪而维护个人安全是外在目的当内在目的
实践
中可能有助于客观评价危害程度
,
从而实现对逃逸
••
29
题上达到平衡
,
同时也和不同刑罚幅度相适应
。主
张具有同一性的学者认为
,
对同一部法律中的相同
词语进行同样解释符合解释学要求也有利于法律
,
。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
法条适用和诉讼证明方面有所区别
,
但是为了解决
某些问题而反过来对立法进行不符常理的解释
,
有
本末倒置之嫌
。
交通肇事罪的三档刑罚层层递进,
社会危害性也逐渐提高
,对逃逸进行不同解释不仅
,
也无法保证刑罚间的递进关
系
。
因此笔者肯定逃逸条款具有同一性
,
本文探究
的认定标准同时适用于所有情境
,
从而便于司法实
践,也保证了标准的存在意义
。
二
、
“”
逃逸
认定标准的主要观点评析
(
一
)
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避救助义务之展示
围绕认定问题
,
有学者认为这是探究逃逸行为
的本质也有学者认为主旨是明确逃逸条款的规范
,
目的,虽然名义不同学界主
,
但研究方向是一致的
。
要存在两大观点,
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
务说
。
逃避法律追究说认为
,
首先条和第
《
解释
》
第
2
3
条都明确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
,
这一观
点与法律文本相符合
。
逃逸的关键点在于
“
逃
”交
,
通肇事以后
,
救助义务只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行
为人
“
逃
”
的对象只有可能是一直紧追在后的法律
追究⑸
。
其次,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章
确认责任归属
,
而非仅仅关注个体安全
。
再者
,一项
条款的目的有内在
、,
外在之分
内在目的是规范目
,
外在目的则范围更广
具
体到逃逸条款,内在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
,
由此可以
,
没有这一目的也就不存在交
;
,
达成时个人安全也相应得到保护⑸
,
O
梁天晴:交通肇事罪逃逸
“”
的认定标准重构
逃避救助义务说认为
,
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后逃跑是人之常情
,不同学说
立法者之所以在交通肇事罪中,
定义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确定义务范围
学界存在
其中在先行行为是义务来源之一上基本
达成共识规定逃逸条款
。
交通肇事罪中
,
肇事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给
,
而没有在其他公共安全犯罪中规定
,
正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
,
行为人的过失心态
、
被害
人亟需救助的状态都使救助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
其次立法者将逃逸行为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
,
,
而没
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
甚至对公共设施造
成一定破坏,这些是否都能作为义务来源切
?
义务范
围难以确定一直是不作为观点遭人诟病的一点
,
作为
义务太宽广给行为人造成太大负担
,
使得逃逸条款沦
为抽象危险犯
,
同时也无法和第三档量刑协调
。
有另外重设罪名
,
是因为逃逸行为没有创设新的危
险
,,
只是没有符合法律期待控制住已有危险
导致危
险进一步扩大
。
换言之
,
危险扩大是行为人的不救助
总的来说,两个学说分别从文义解释与目的解
导致的难以和现
,
逃避法律追究只是一种动机表现
,
实危险联系起来
,也就难以被认定为逃逸的本质
。
逃避法律追究说将重点放在
“
逃避
”,
一词上
逃
避救助义务说则侧重于分析从而使两
“
救助义务
”
,
个学说延伸到作为与不作为的争议
。
前者认为逃逸
是一种作为
,
后者认为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
。
除了
这两种主要学说
,逃避法律追
近年来有学者主张
“
究”
+不仅如此
逃逸救助义务的复合规范目的说
。
,
也有观点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
70
条提出逃逸
条款是为了惩罚不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
因
此肇事者的义务包括“
抢救伤者
、
财产
+
协助确认现
场”
,其中任意一项的处理缺失都可能成立逃逸同
O
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避救助义务之评析
(二)
逃避法律追究说的主要论据是解提供了更多认定空间
《解释的规定,
》
但是逃避法律追究是人之常情
,
行为人在事发后直
接归案本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⑴
,
为何要单独在交
通肇事罪中对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加重处罚难以有
合理的解释进行认定很大
。
当认为逃逸是作为时
,
程度上取决于肇事者的客观行为
,
这容易导致犯罪
范围的不当扩大或缩小
。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行
为人既不救助也不逃跑
,
只是躲在人中观望;或者
不救助径直驱车到警察局自首
,
逃避法律追究说都
不认定为逃逸
,
而这些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实际损
害
,,
也体现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无法进行规制评价和严厉程度都远高于行政处罚
是不合理的。作为犯罪对提高危险有明确要
另外
,
求
,逃逸只是有扩大危害的可能性
,,
并不是一定会提
高危险
,
这一点也不能完全符合⑺
O
逃避救助义务说主要以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为论
据
,,
认为行为人以业务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且事
发地点处于公共交通领域,不对伤者进行救助会扩
大危险然而在实际或肇事者
,,,
从而需要加重处罚
。任
通事故发生后
谎称没有救助可能性时
,将救助义务加在肇事
逃逸没有成立空间
,
恶性逃
离事件只能按照基本犯罪量刑
,者身上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有利于及时抢救伤者
难以令公众接受
。
,
这个学说认为逃逸是不作为
,
不作为并不代表没有
身体动作
,
这一点为认定逃逸提供了更多灵活空间
。
释的立场解读和认定逃逸
,
然而单一角度难免有疏
漏之处,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后
,
肇事者的主观
认知和客观表现多种多样
,
单纯采取某个观点会导
致认定结果的不合理
。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文
义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寻平衡
,
构建在理论和适
用两方面都能够一致并且合理的认定标准
。
三
、
“”
逃逸
认定标准的重构建议
(-)**
逃逸”条款的新理解
构建逃逸的认定标准
,
首先要在逃逸本质逃避
、
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义务之间明确彼此关系
,
有所
取舍也有所先后从而使最终认定结果贴合规范目
,
的和司法实践
。
正如上文所述
,
将逃逸以不作为理
,
笔者也赞成这一观点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0
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86-88
条对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义务有详细规定
,
包括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
、
抢救伤员和报警等措施
。
这些规定虽然进一步佐证了逃逸的本质是违反应尽
义务
,
但笔者并不认为这些义务都能和刑事作为义
务等同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作为行政法律
,
肇事者
没有及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
刑法将逃逸作为加重刑罚要件是考虑到这一情节
,
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刑罚的否定性
,
,
刑罚也并不为
行政规定服务,
将所有行政义务不加区分都认定成
作为义务会造成对肇事者的苛责
导致其负担过重,
也并不利于公众对逃逸条款的理解和遵守
。
确定逃逸的义务范围需要在人身安全
、
司法秩
序
、
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四项利益中有所排序和抉
择
。。
首先
,
人身安全排在第一位是公认事实⑺
交
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何拖延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
,
切实控制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
规定救助义务是逃
逸条款的目的所在,也是整个认定标准的基础
。
其
•
30
•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次,笔者不赞同规定逃逸的内在目的是维护公共安
晰认识各项细节天气等客观因素
。由于路况
、肇事
,
全
。
外在目的是维护个人安全这一观点
。
交通肇事
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是考虑到交通事故
《刑事审判
者确实不清楚事故发生的,
相应内心也没有逃避义
务动机的在
,
此时就不能认定为逃逸
。
参考
》
176
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主张自己
的发生地点
、
危害范围等特点如果将内在目的也
。
即核心目的认定为公共安全,范围之广不符合
““
核
”
只是感觉车身颠了一下
,
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撞
人;而法官则认为周立杰作为专业司机应当有事故
心。
”
这一要求
,同
逃逸条款也会成为抽象危险犯
理
,虽然刑法
《》《
条文和
解释
》
都将财产损失作为犯
罪构成要件
,
但是财产利益应当排在个人安全和公
共安全之后既然公共安全都没有列入义务范围
。
,
发生的认知,最终还是以逃逸认定何仁笔者认为这
个案件的认定有值得商榷之处
。
虽然是专业司机,
但是缺乏证据来证明周立杰明知事故发生且拥有逃
保护财产也不得成为义务来源⑷
,
尤其将逃逸与不
作为遗弃罪等同时,更不包括财产利益
。
最后衡量
司法秩序维护是否要纳入义务范围,
实际就是要厘
清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逸行为的关系
。
在将公共安全
和财产安全都排除出义务范围后,
笔者并不认为维
护司法秩序重要于这两项
。
但是考虑到
《》
刑法充
条文前者以实际的伤势走向为参照,后者则表现为
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
解释, 逃跑的身体动作
规定
,
将接受法律
追究纳入到义务范围是可行的,从而也符合上文提及
的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间寻平衡的要求
、
。
总的来说
,
笔者认为逃逸是一种不作为,其作为
义务包括履行救助义务和接受法律追究
。
这两个义
务有先后之分,
,
是否履行救助义务是判断核心
是否
接受法律追究则是补充部分
。
现实生活中实际案例
,
复杂多样
, 这个认定标准不仅能给广大众以警醒
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违反义务来直接判
断
。
下文将分别从主客观方面叙述逃逸的认定标
减小
准,并结合具体案例加以分析
。
(
二
)
主观方面:对事故发生和逃逸行为有认知
首先
,,
“
肇事逃逸
”“
和肇事者置伤者不顾
逃逸致死径宜驱车前往警察局自首
”
以构成交通肇
二
事基本犯罪为基础,这是理论要求
,,
在实践中并不能
苛求肇事者完成法官的任务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
其他围观众救助伤者
罪
。
因此转化到认定层面也即要求肇事者对发生交
未能认定却具有实际危害的情形能够被充分认定,
通事故和负有义务有认知也认识到自己有逃避行
,
为,这个要求在
“”
定罪逃逸
中也同样适用
。。
虽然作
为义务有先后之分
,
肇事者在逃逸时内心动机可能
同时有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更有利于实践中的认定统一
,
也可能只有
其一
,
这并不影响判断;也即两者作为动机存在时,
具备其一就已经符合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⑷
7
“
核
,
心判断还要落实在客观方面
。
需要注意的是
,
肇事
者可能内心主动追求逃避
,
同时也可能表现为放任。
比如肇事者在撞人后
,
因有其他重要事项而继续驱
,
车前往只能以基本犯罪量刑
,
即使他内心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
的追求
,
但他内心对伤者的伤势和后续事故处理呈也与逃逸条款的刑罚设置
现一种放任心态, 。”与
本质上仍然是该作为而不作为仍“
,
然需要认定为逃逸
。
要求肇事者对发生事故有认知并不是要求其清
是
••
31
避动机
,
此时就应当谨慎认定逃逸
。
(
三
)
客观方面: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
逃避法
律追究为补充
不同于主观动机有其一即可
,
客观方面的判断
需要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
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
。
。
1.
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
,
每拖延一分伤者的伤势就恶化
一分;早一点救助伤者就多一分希望
。
履行救助义务
是肇事者的首要任务
,
也是逃逸条款的核心所在
。
以
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是指无论肇事者的客观行为如
何
只要没有履行救助义务
,
就可以认定为逃逸
。
,
加强
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的意识
,
交通肇事的危害程度
,
同时也能妥善处理许多争议
情形
。
第一
,
肇事者不救不逃
,
躲在人中观望;第
,
;
第三
肇事者称自己有事或正准备前往自首
,
而拜托
。
这些在逃避法律追究说中
从而使实际处理结果符合公众认知
,
也确实起到惩
恶扬善的作用
另外
,
以实际伤势走向和救助情况
为参照
,
避免了逃避法律追究说侧重主观动机归罪
带来的判断误差。
,
2
.
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
如果单纯以逃避救助义务来判断
,
可能会将一
些恶性逃离行为遗漏在外
,
不符合法条文义,也容易
使公众误解
。
例如被害人当场死亡,
没有救助可能
性时
,
完全按照逃避救助义务说
这种情形不足以成
立逃逸
,
。
这种处理方法不仅
违背了公众的常识认知
,
不符逃跑”
“
死亡
+
逃跑
+
死亡
两种情形分别
适用第一档与第三档刑罚
,
试想两者的危害结果存
在如此大的差距吗
?
再者,伤者是重伤还是死亡
,
梁天晴:交通肇事罪逃逸
“”
的认定标准重构
否具有救助可能性
,
肇事者时下不一定能准确判断
。
这些要素都依赖医学证据与现场证明
,证明难度加的擅自离开完全不影响抢救伤者
自离开医院的行为虽然有逃避法律追究之嫌,但是其
,
对事故处理影响较
大可能导致实务中“”
同案不同判
,
破坏法条适用的
稳定性
。
因此有必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来认定
逃逸,,
这种补充并不是脱离基准要求而另辟认定标
小
,因此笔者认为构成逃逸的判
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
决结果值得商榷
。
另外
逃避法律追究常常借助投案可能性来判
断
,
司法实践中肇事者的所在位置行动轨迹
、、
行为
,
特征都要加以考虑来衡量其是否有投案可能和投案。,
缺而肇事者的逃跑动
准
而是分清主次
,
在合理范围内对基准要求查漏补
当无法以逃避救助义务认定
作符合时空要求时这种损害司法秩序和在公共场合
,
准备
。
在个别案例中,
,
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
留
下后再离开
,
这种行为可见其并没有逃离
树立不良典型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为逃逸加重处罚。
时间要求方面
,
逃跑行为应当发生在交通事故 ,
控制的想法
,
也即有逃跑动作
但不满足主观要求与
基准要求发生后
。
虽然无法保证他在离开时间段内的行
、
行为人接受初次处理之前
,
其中初次处理包
括行政和刑事两种类型
3]"
。
时间段限定首先保证
为,但他的行为特征有极高投案可能性
,
并不能认定
构成逃逸
。
了伤者的及时救助
,
同时将逃逸与脱逃行为加以区
分,避免逃逸行为的过分扩大
。
逃逸行为一经作出就
成立
,
并不因为肇事者短时间逃离后又返回而更改,
也即逃逸的距离长远和时间长短不影响逃逸认定
。
四
、
结语
笔者在综合主要学说的基础上突破现有困境,
提出纵横两个维度的逃逸认定标准横向上满足主
。
空间要求涉及到对
“
事故现场
”
的理解,有学者
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扩张解释
,
包括医院交通大队在
、
内的与交通事故有紧密联系的地点都能被理解为现
客观两方面要求
,
纵向上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
以
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
,
从而实现多种逃逸情形的合
理认定
,也避免了因本末倒置而偏离逃逸条款的规
场,肇事者从这些场所逃离也构成逃逸
[2]160笔者
o
认为
,
从事故现场的特殊性来看
,肇事者逃逸既意味
范目的
。
司法实务中,通常需要结合事故发生的时
着远离事故中心
,
也包括逃离人关注的中心,本质
上是行为人从一种不利于自己的情形中脱离
,
对逃
跑的真实距离反而没有硬性要求
,
重点也并不在于
间天气
、、
地点路况等因素对具体案件具体判断
、这
,
个标准也避免将审判负担转为证明负担
,
出现
“
同
案不同判”
的现象
。
这个标准虽然看似严苛,但本质上并没有突破
地点判断岡
。
比如肇事者躲在围观人中不救助
也不逃跑
,,
只要本质上结束了指责和追究的聚焦
阻
碍警察及时确定责任人
,
达到了逃逸目的就可以加
,
以认定
。
法条规定和公众期待
。
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严格限制
和自首成立的空间保证
,使得认定标准有所缓和,
保
证了肇事者的司法权益
。
在交通事故暴增的情况
因此
,
时间和空间要求应当结合为整体
,
既与肇
事者的救助义务相契合,同时也能体现对逃避法律追
下
,
以这个标准处罚逃逸有助于形成规制肇事不救
助的高压态势
,
也符合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的
究的规制
。
不宜为了认定逃避法律追究过分扩大范
立法定位
。,
类比对酒驾行为的严格惩治笔者赞同
围在
,而威胁到逃避救助义务这一基准要求
。
《
刑事
审判参考
》
第
788
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中何
”
,
王友
彬昏迷被送往医院,一天后才苏醒
,
其在苏醒之后擅
将逃逸列入重点规制范围
,
从而有效提升公众肇事
后的救助意识
,
切实保护人身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交
通事故的后续处理
。
注释
:
①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
将被
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
条
、
第
234款的规定
条第
2
,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
这项规定意味着行为人逃逸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
杀人罪
,因超出交通肇事罪范围
,故没有算为第四种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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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urriculum
Group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Core
Literacy
ZHAO
Haihong,
HUA
Zhenghong
(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Sichuan
,,
Mianyang
Teachers^
College
Mianyang
,621000)
Abstract
:
Chinese
educationhasitsadvantages
naturalThe
on
developing
students'
core
quality.adult"
"
ori
entation
inin
thecontentthe
mother
tonguebasiccoresoul"orientationinis
isliteracy
thethe
most
,
"
literature
an
important
part,to
ofandway
theorientation
humanisticthe
literacythinking"
"improve
in
writing
isan
important
thethe
thinkingqualityfull
should
of
students.
Chinese
educationtostudents
giveplay
advantage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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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exploreon
quality
,curriculum
actively grouprelying
reasonableChinese
andof
effective
constructionform
,
the
ofand
main
auxiliarytaking
coursesprofessionalism
,,as,
integration
asthethecornerstone
guidance
multiple
eval
uationand
aspromote promotethe
thethe
guarantee,,
effectively
reform
ofbasiceducationtalents.
development
of
Keywords
:
core
literacy
,
Chinese
,curriculum
group
(责任编辑:冯芳)
(上接第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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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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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逸J
的规范目的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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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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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出版社
熊选国.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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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
,2011.
Reconstruct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Escape"Offence
in
Traffic
LIAG
Tianqing
(
School
ofEast
Criminal
Law,Law,
China
UniversityScience
of
Politicaland200042)
Shanghai
Abstract
:
Therethat"
con
are to
threetraffic
kindsescapeas
ofincrime,itdiscuss
accident
isescape"
worthy
viction
circumstance.Threekindshave
ofand
"
escape"identitythestandard.
canby
be
applied
uniform
identification
Bothare
The
theories
ofperspective
""
salvage single
EvadingandEvadingand
obligation"
legal
responsibility"
from
a,
neitheroftheescape"
can
set"
acomprehensive
standardstandard
for
reconstruction
identificationof
shouldmeeting
startfromobjective
two: salvage
dimensionsre
subjective"
andtakingEvading
obligation"
as
benchmark
quirements"
horizontally
andEva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as
In
supplementjudgment
vertically.
practice
the
shouldbe
madetheof the of surrender
based,
onescape
directionas
injury,the
space-time
characteristics
ofandso
possibility
to
protect
personalandof
safety
effectively
fit
the
legislative accident
purpose
traffic
crime.
Keywords
:
trafficsalvagecrime
offence
,,
hit-and-runo-
evadinge
obligation
,responsibility,
vadingof
legal
mission
(责任编辑:冯芳)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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