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公法性质初探
杨 雪
∗
①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
法律框架下是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保护法益、协商限制都表明了其应当是公
法性质的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中出现了“民事”的误解。在之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当逐步消除这种误
解,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法 私法
环
境
法
问
题
研
究
导 言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方案》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试点原则、损
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以及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的建构指出了方向。但是,法律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明确该制度调整
何种法律关系,在大陆法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即
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制度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均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中基本法律关系是何种性质的疑问,而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在反映
了该项制度定位在公法、私法制度间的抉择;因此,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的公法、私法定性尤为重要。或者换言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①
法学。
杨雪(1994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2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25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