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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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 主管
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 定经
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 符合
国家的有关规定,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
登记。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白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山
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 众、
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下列
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 宅
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年,月,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布,
第九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山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行为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防止 集
体资产的流失。
第十条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
登记,
,三,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投资方会同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审计组 织
III
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职丄安置等各项工作。企 业财
产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笫十九条之规定程 序和办法
进行,
,四,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善后工作 小
组,具体落实联合工作组各项决定,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商业部发布,
笫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具 有集
体商业性质的其他业,企业。
第九条 企业的设立必须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具备《条
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方可进 行
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当地丄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
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设 立企业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 管部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
理登记,经核准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
记。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 经
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登
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 权、债
务。
笫十七条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 务。
关于做好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号
[1998174
一、 转制登记的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以上,出售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及公
,51%
民个人,或被私营企业兼并、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申办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有
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办理转制手续。
二、 转制登记的方法
2.
原是集体企业的,申请人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 明,
经公证的企业资产岀售协议及原企业档案,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开业, 设立,
登记。
,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持 本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对转制企业原档案中的有关文件、材料,行业询 置
审批、生产经营住所证明、验资报告等,继续有效的,不必提供新的证明。对禁止 私营
企业经营的项应予以核销。
LI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分
别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假集体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1990]35[90]132
号文、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个字第号文的规定办理。四、国有、
集体企业转制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应参照上述登记办法,依据《城 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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