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分析与案例介绍

更新时间:2024-11-06 14:40: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惊天魔盗团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分析与案例介绍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2、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

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

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

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

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

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

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

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

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

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

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

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

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

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

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

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

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

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

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

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

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

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

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

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

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

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

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

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

起点数额,参照《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

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

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

罪,但同样应当受到治安条例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索赔。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

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

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

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

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

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

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

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

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

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

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

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

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案例]

1、备受瞩目的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

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7.46亿元)和职务侵占罪(4000

元)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

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

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

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2、携公司18万元货款潜逃罗某小旅馆包房炒股被抓

罗某是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724日至81日,

罗某向市内两家物资公司低价销售了钢材74.16吨,收取全部货款23万余元。

在向公司交回5万元货款后,罗某便再无音讯,该公司随即向沙坪坝区经侦支队

报了案。民警抓捕未果,将罗上网追逃。罗携带18万元货款潜逃至昆明一年,

将货款挥霍及用于炒股、所剩无几后,偷偷逃往江津,住在一小旅馆50多天炒

股,日前被江津警方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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