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8: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英国留学申请流程)

(⼀)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标准程度:既遂;

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

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

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

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

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

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

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

结果加重犯。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

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常见预备⾏为:总则扩⼤规定的⾏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为:(1)准备⼯具,如磨⼑、买⼑;(2)制造条件:如:

1)选择、调查侵害⽬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案(5)接近犯罪⽬标,跟踪、尾随、守

候、接近被害⼈等。

罪与⾮罪:犯意表⽰(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因为没有预备⾏为,不为罪(⽆⾏为⽆罪)

(三)实⾏⾏为与预备⾏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直接处罚的⾏为:如提供虚明⽂件⾏为,对于提供虚明⽂件罪

⽽⾔,是实⾏⾏为,对于保险⽽⾔,(明知他⼈保险⽽提供)可能是帮助⾏为。

貌似预备⾏为实为实⾏⾏为的情况:

因为实⾏⾏为不仅是(1实施的,⽽且该⼈实施的该⾏为同时还是(2)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为。下列情形因为直

接被分则条⽂规定为犯罪⾏为,故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实⾏⾏为。

1、第102条: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1勾结外国的⾏为;(2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

的⾏为(背叛国家罪的实⾏⾏为)

2、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分裂国家罪的

实⾏⾏为)

3、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作⼈员、武装部队⼈

员、⼈民警察、民兵进⾏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武装叛乱*罪的实⾏⾏为)

4、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式煽动*国家政权、*社会

主义制度的⾏为。(*国家政权罪的实⾏⾏为)

5、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实⾏⾏为)

6、第109条:投保⼈为骗取保险⾦⽽(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

程度的;(3)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的;(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保险罪的实⾏⾏为)

常见罪的着⼿既遂

盗窃罪:实⾏⾏为:秘密窃取。着⼿:⼊户、⼊室盗窃的,开始扭门为着⼿;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

者⼿伸进他⼈⾐袋、提包内侧为着⼿。既遂:⼊户、⼊室盗窃的场合,⼩件物品,如现⾦、⾸饰、⾐物等,拿在⼿⾥、装在

⾐兜⾥、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矿企业的⼤宗原材料、⼤件

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门有看守的,以偷出⼤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

合,以偷出柜台、拿在⼿中、夹在腋下、装⼊⾐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在⽕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物穿在⾝上、鞋⼦穿在脚上、财物

拿在⼿中,等待⽕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

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

额为准;盗窃信⽤卡的,以实际消费使⽤额为准,不以卡内⾦额为准;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

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抢劫罪:实⾏⾏为:暴⼒、胁迫抢取财物。着⼿:为取得财物⽽开始对他⼈施加暴⼒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处强

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认为:⼀般⽆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

罚。理论,有⼈认为,仍可成⽴未遂。

抢夺罪:实⾏⾏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抓住他⼈财物为着⼿,财物脱离被害⼈控制为既遂。

罪:虚构使他⼈陷⼊错误作出财产处分⾏为。着⼿:开始虚构;既遂,被害⼈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

获得财物。

保险,⼀般:开始虚构为着⼿,得到赔偿为既遂。

贪污,平帐着⼿,控制为既遂

⾮法拘禁罪,实⾏⾏为,⾮法剥夺他⼈⾃由,着⼿,开始剥夺⾃由的⾏为;既遂:被害⼈失去⼈⾝⾃由。

罪。暴⼒劫持⼈质,向第三⼈强要。着⼿,开始暴⼒控制被害⼈⼈⾝的⾏为;既遂,已经扣作⼈质。不以开始强要⾏

为、满⾜条件为必要。

拐卖妇⼥⼉童罪。实⾏⾏为:拐与卖;着⼿:开始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既遂:

前述⾏为之⼀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故意杀⼈罪,实⾏⾏为,⾮法剥夺他⼈⽣命;着⼿: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为,如举⼑欲砍或欲刺,举欲射击,开

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死亡。

*罪,暴⼒胁迫强⾏**;着⼿,对妇⼥开始暴⼒或胁迫;既遂:妇⼥插⼊说,幼⼥:接触说

脱逃罪:实⾏⾏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员的

实际控制为既遂。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放⽕罪:着⼿:开始点⽕,既遂,独⽴燃烧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着⼿: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公共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开始破坏⾏为;既遂:⾜以使交通⼯具发⽣倾覆、毁坏。⾜以,指具体现实

的危险。

着⼿与既遂宏观标准:

1)着⼿形式标准:开始分则某条禁⽌的⾏为(实⾏⾏为),逼近客体、能造成结果的⾏为。

2)实质标准,对客体(法律保护利益)能造成直接、紧迫危险的⾏为

3)既遂:形式标准:实现分则某条基本犯罪事实的⾏为;

4)实质标准:使客体(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破坏的⾏为

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终了的与未实⾏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关于不能犯的争议:通说:抽象危险说,不能犯=未遂。⾮通说:具体危险说:绝对不能犯=⽆罪。

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有常识错误、⽆操作错误。

(四)中⽌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动性。

1、⾃动:⾃主放弃犯罪,不以有悔悟之⼼为必要:(1)接受劝说;(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报应;(3)虽然客观失

败,本⼈主动放弃。2、相对于意志以外掌握,没有遭遇到⾜以阻⽌犯罪(使犯罪不能进⾏下去)的外界障碍。被动:(1

严重⽣理、⼼理缺陷;(2)错误、错觉、幻觉。

(五)中⽌犯的时间性:1、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实⾏、实⾏完毕,及时有效防⽌犯罪结果发⽣);2、犯罪过

程结束、犯罪(结果发⽣)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3、在犯罪过程没有结

束的情况下,危险犯既遂后(加重)结果发⽣前及时有效防⽌结果发⽣的,具有时间性,⾄少可成⽴结果加重犯的中⽌;4

犯罪过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告⼀段落、归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论。5、⾃动放弃可重复加害⾏为的,可成⽴中⽌;

中⽌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未完成罪的责任:1、预备犯、未遂犯:⽐照既遂犯处罚(第2223条);2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得减主义

必减主义3、中⽌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既遂结果之外的损害。

(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单独中⽌

1)单独成⽴中⽌的条件:有效性。a.在共同实⾏的情况下,有效阻⽌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B.在教唆、帮助的

情况下,应当撤回⾃⼰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中⽌。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定成⽴中⽌。如果其他共犯⼈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

较⼩,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处理。

2)中⽌效⼒仅及于中⽌者本⼈。a.简单共犯:共同实⾏(预备)中部分共犯中⽌的,其他实⾏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

(或者预备);b复杂共犯:实⾏犯着⼿以后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

是预备犯;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的,被帮助、被教唆⼈未遂或预备犯。

故意犯罪形态的⼏个观念问题:

1、形态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根据进展程度和发⽣结局的原因不同,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既遂,预备、未

遂中⽌。

2、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成⽴与否的问题,没有程度(完成与否)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4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23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