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
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
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
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
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
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
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
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
结果加重犯。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
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常见预备⾏为:总则扩⼤规定的⾏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为:(1)准备⼯具,如磨⼑、买⼑;(2)制造条件:如:
(1)选择、调查侵害⽬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案(5)接近犯罪⽬标,跟踪、尾随、守
候、接近被害⼈等。
罪与⾮罪:犯意表⽰(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因为没有预备⾏为,不为罪(⽆⾏为⽆罪)
(三)实⾏⾏为与预备⾏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直接处罚的⾏为:如提供虚明⽂件⾏为,对于提供虚明⽂件罪
⽽⾔,是实⾏⾏为,对于保险⽽⾔,(明知他⼈保险⽽提供)可能是帮助⾏为。
貌似预备⾏为实为实⾏⾏为的情况:
因为实⾏⾏为不仅是(1)“⼈”实施的,⽽且该⼈实施的该⾏为同时还是(2)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为。下列情形因为直
接被分则条⽂规定为犯罪⾏为,故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实⾏⾏为。
1、第102条: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完整和安全⽽(1)“勾结外国”的⾏为;(2)“与机构、组织、个⼈相勾结
的⾏为”(背叛国家罪的实⾏⾏为)
2、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为(分裂国家罪的
实⾏⾏为)
3、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作⼈员、武装部队⼈
员、⼈民警察、民兵进⾏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为。(武装叛乱*罪的实⾏⾏为)
4、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式煽动*国家政权、*社会
主义制度的⾏为。(*国家政权罪的实⾏⾏为)
5、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实⾏⾏为)
6、第109条:投保⼈为骗取保险⾦⽽(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
程度的;(3)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的;(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保险罪的实⾏⾏为)
常见罪的“着⼿”与“既遂”:
盗窃罪:实⾏⾏为:秘密窃取。“着⼿”:⼊户、⼊室盗窃的,开始扭门为着⼿;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
者⼿伸进他⼈⾐袋、提包内侧为着⼿。“既遂”:⼊户、⼊室盗窃的场合,⼩件物品,如现⾦、⾸饰、⾐物等,拿在⼿⾥、装在
⾐兜⾥、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矿企业的⼤宗原材料、⼤件
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门有看守的,以偷出⼤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
合,以偷出柜台、拿在⼿中、夹在腋下、装⼊⾐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在⽕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物穿在⾝上、鞋⼦穿在脚上、财物
拿在⼿中,等待⽕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
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
额为准;盗窃信⽤卡的,以实际消费使⽤额为准,不以卡内⾦额为准;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
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抢劫罪:实⾏⾏为:暴⼒、胁迫抢取财物。着⼿:为取得财物⽽开始对他⼈施加暴⼒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处强
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认为:⼀般⽆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
罚。理论,有⼈认为,仍可成⽴未遂。
抢夺罪:实⾏⾏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抓住他⼈财物为着⼿,财物脱离被害⼈控制为既遂。
罪:虚构使他⼈陷⼊错误作出财产处分⾏为。着⼿:开始虚构;既遂,被害⼈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
获得财物。
保险,⼀般:开始虚构为“着⼿”,得到赔偿为既遂。
贪污,“平帐”为“着⼿”,控制为既遂
⾮法拘禁罪,实⾏⾏为,⾮法剥夺他⼈⾃由,着⼿,开始剥夺⾃由的⾏为;既遂:被害⼈失去⼈⾝⾃由。
罪。暴⼒劫持⼈质,向第三⼈强要。着⼿,开始暴⼒控制被害⼈⼈⾝的⾏为;既遂,已经扣作⼈质。不以开始强要⾏
为、满⾜条件为必要。
拐卖妇⼥⼉童罪。实⾏⾏为:拐与卖;着⼿:开始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既遂:
前述⾏为之⼀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故意杀⼈罪,实⾏⾏为,⾮法剥夺他⼈⽣命;着⼿: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为,如举⼑欲砍或欲刺,举欲射击,开
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死亡。
强*罪,暴⼒胁迫强⾏**;着⼿,对妇⼥开始暴⼒或胁迫;既遂:妇⼥“插⼊说”,幼⼥:“接触说”
脱逃罪:实⾏⾏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员的
实际控制为既遂。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放⽕罪:着⼿:开始点⽕,既遂,“独⽴燃烧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着⼿: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公共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开始破坏⾏为;既遂:⾜以使交通⼯具发⽣倾覆、毁坏。“⾜以”,指具体现实
的危险。
着⼿与既遂宏观标准:
(1)着⼿形式标准:开始分则某条禁⽌的⾏为(实⾏⾏为),逼近客体、能造成结果的⾏为。
(2)实质标准,对客体(法律保护利益)能造成直接、紧迫危险的⾏为
(3)既遂:形式标准:实现分则某条基本犯罪事实的⾏为;
(4)实质标准:使客体(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破坏的⾏为
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终了的与未实⾏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关于不能犯的争议:通说:抽象危险说,不能犯=未遂。⾮通说:具体危险说:绝对不能犯=⽆罪。
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有常识错误、⽆操作错误。
(四)中⽌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动性。
1、⾃动:⾃主放弃犯罪,不以有悔悟之⼼为必要:(1)接受劝说;(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报应;(3)虽然客观失
败,本⼈主动放弃。2、相对于“意志以外”掌握,没有遭遇到⾜以阻⽌犯罪(使犯罪不能进⾏下去)的外界障碍。被动:(1)
严重⽣理、⼼理缺陷;(2)错误、错觉、幻觉。
(五)中⽌犯的时间性:1、犯罪过程中(包括①预备、②实⾏、③实⾏完毕,及时有效防⽌犯罪结果发⽣);2、犯罪过
程结束、犯罪(结果发⽣)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3、在犯罪过程没有结
束的情况下,危险犯既遂后(加重)结果发⽣前及时有效防⽌结果发⽣的,具有时间性,⾄少可成⽴结果加重犯的中⽌;4、
犯罪过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告⼀段落、归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论。5、⾃动放弃可重复加害⾏为的,可成⽴中⽌;
中⽌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未完成罪的责任:1、预备犯、未遂犯:“⽐照既遂犯”处罚(第22、23条);2、“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得减主义”⽽
⾮“必减主义”,3、中⽌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既遂结果之外的损害。
(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单独中⽌
(1)单独成⽴中⽌的条件:有效性。a.在共同实⾏的情况下,有效阻⽌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B.在教唆、帮助的
情况下,应当撤回⾃⼰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中⽌。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定成⽴中⽌。如果其他共犯⼈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
较⼩,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处理。
(2)中⽌效⼒仅及于中⽌者本⼈。a.简单共犯:共同实⾏(预备)中部分共犯中⽌的,其他实⾏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
(或者预备);b复杂共犯:实⾏犯“着⼿”以后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
是预备犯;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的,被帮助、被教唆⼈未遂或预备犯。
故意犯罪形态的⼏个观念问题:
1、形态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根据进展程度和发⽣结局的原因不同,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既遂,预备、未
遂中⽌。
2、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成⽴与否的问题,没有程度(完成与否)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4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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