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异同点解读
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交付相关费用时,收款栏目经常出
现定金、订金的字样,很多人认为只要交了钱有个凭证就行
了,至于写什么无所谓。实际上,“定金”与“订金”虽然
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你希望用定金约
束对方,就一定要确认你的收款票据上写的是“定金”而不
是“订金”。
1、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
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
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
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
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
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
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
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
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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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
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2、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
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
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
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
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
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
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
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
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
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
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
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
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
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
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
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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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
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
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
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
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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