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
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
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标准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强制执行的标准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标准制修订程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
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
会审查、卫生部批准。
标准研制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
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
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
起草单位及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
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
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
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
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
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
标准的可操作性。
标准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
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
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
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
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
标准的批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
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
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
布。
标准的追踪
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
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
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
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
超过5年。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2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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