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1: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look over)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0.23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1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15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9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10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

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

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

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

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

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

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

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

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201315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1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22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拍卖法规定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