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说明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1: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本尼迪克特 康伯巴奇)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1218日审议经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

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依据《中国律师法》、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要求,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实习登记及实习规范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

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领、审核、发放: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该经过拟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申

请实习登记,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

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

5、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公安机关核

发居住证或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申请实习

条件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

(过失犯罪除外)证实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辞去原职证实,或当地乡镇、

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实,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档案存放证实及本

人能够参与全部实习活动确保书;

9、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所不含有本

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情形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申请实习登记,除提交前款要求相

关材料外,还应该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法

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证实和同意其实习

证实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

同意,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和原件相符章后,和其它申请材料

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给予审核,对符合要求条件,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

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要求条件,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

面通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

记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报省律师协会立案,抄送当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能够自收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律师协会或河南省律师协会

申请复核。河南省律师协会应该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不能直接通知,经过《河

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次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

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次序号。

第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宪法言论;

(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处分期限未满。

因律师事务所或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条件而不

准予实习登记,律师协会应该通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

实习律师事务所或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应该暂缓实习登

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

师职业不良品行”,包含下列情形:

(一)因有意犯罪但依据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

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免去刑罚;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机关解聘;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吊销

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

(四)因包含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采

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方法;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其它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发

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实其不良品行确

已更正,应该提交相关证实材料和最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

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品行评价和推荐

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能够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为十二个月,包含集中培训和实务

训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

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

损坏,由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

发。

第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

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她所实习,已进行实习无效,省辖市

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推

行指导职责而中止实习,能够在中止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

所实习。转所实习根据本细则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实习有

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该完成要求实习内容,并建

立实习工作统计。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该接收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河南省律师协会也能够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培训内容根据全

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纲领》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培

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法进行。考评

内容依据集中培训纲领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评合格,由组织培训律师协会发给《实

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评不合格,应该参与律师协会为其

再次安排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

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接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它相关资料;

(六)其它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章 实习考评

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该经过接收

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评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判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标证实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要求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

出具《实习判定书》,应该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律师事务

所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实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实习

人员参与关键实务训练项目形成工作文书、操作统计、训练心得

和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该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实

习考评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评。省辖市

律师协会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延长考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

超出三十日。

第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该设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考

评工作。

实习考评委员会应该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评,应该坚持

依法、客观、公正标准,实施材料审查和素质测评相结合方法,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完成实习项目标情

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方面考评,据实出

具考评意见。

对实习人员具体考评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

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报河南省律师协会立案。

第十四条 经考评,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律师协会应该

为其出具考评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考评、判定合格;

(三)考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经过考委会审查;

(四)经过考委会测评和考评,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评合格,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该将考评合格意见填入《实

习人员记录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评实习人员及接收

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评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

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立案。

第十五条 经考委会考评,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正当定律师执业条件考评

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宪法言论;

(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经考委会考评,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辖市律师协会应该出具考评不合格意见,并给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实习处分:

(一)因有意犯罪但依据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

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免去刑罚;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机关解聘;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吊销

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

(四)因包含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采

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方法;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其它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

第十七条 经考委会考评,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评不合格意见,并给二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实习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标;

(四)私自中止实习活动;

(五)有其它违反实习管理要求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

第十八条 经考委会考评,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辖市律师协会应依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完成相关实习项

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评,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

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考评、判定为不合格;

(三)未经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 对考评不合格,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该将考评不合

格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记录表》,并在十五日

内书面通知被考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

评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立案。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对考评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

能够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评律师协会或河

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该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

发觉考评工作有违反本细则要求情形,应该责令组织考评律师协

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当地律师协会文件或网

站中对考评合格实习人员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出具考评合格意见,是实习人

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有效证实文件。

考评合格实习人员,应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司

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出十二个月申请,由省辖市律师协

会重新对其进行考评。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签署《实习协议》内容

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接收实习人

员实习:

(一)无符合要求条件实习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理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

惩戒之日起未满十二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理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期满后未逾三

年;

(四)受到严禁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含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推行律师职责,含有较高职业道

德素养;

(三)含有较高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人员不得超出二名。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要求;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定时统计并作出评定,发觉

问题立即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

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对实习活动推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每三个月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实习情况,研究改

善实习工作方法;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推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觉问题立

即纠正,对严重违反要求职责,应该停止其指导实习工作;

(三)督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

十五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三次;

(四)为实习人员实习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和保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

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判定书》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接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它相关资料;

(六)其它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律师事

务所应该给批评教育,责令更正,并汇报当地律师协会。律师协

会应该给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责令其停止实习,

缴实习证,并给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标;

(四)私自中止实习活动;

(五)有其它违反实习管理要求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

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处理决定应该载明实习人员姓名、实习

起始日、处理决定原因和日期,和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截止日期。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

达,经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送达。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

法行政机关立案。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执业能力

不适合律师执业,应立即解除实习关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由省辖市律师协

会给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训斥;情节严重,停止其实习指导工

作,并给二年内严禁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行业惩戒:

(一)不推行或怠于推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

(二)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从事其它违法违

规行为;

(三)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要求接收实习人员;

(四)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要求

条件律师作为指导律师;

(五)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

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

(六)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实习人员未立即解除

实习关系;

(七)和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立案;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判定书》、考

评意见或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实习判定书》、考评意

见或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十)有其它违反实习管理要求行为。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要求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要求给处

理,律师协会能够责令停止该律师实习指导工作。

第四章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准予实习登记律师协会撤

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

记;

(二)对不符合条件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违反要求

程序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应

该同时给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情节严重,给其五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觉有本条第一款要求情形,能够责令准予

实习登记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实习判定书》、考评

意见或其它相关证实材料,或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经过

律师协会考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评合

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实习无效,并给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实习处分;情节严重,给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处理决

定应该在十五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会立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

行政机关。

前款要求情形处剪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以后,

师协会应该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

评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应该追

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要求情形,或对

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评不合

格意见复核结果不服,能够向实习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河

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投诉。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监督管理,除实施

本细则其它要求外,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学习掌握实习人员管理相

关要求,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交流指导管理经验,开展表

彰活动;

(二)组织实习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对优异实习人员进行表彰;

(三)其它促进和规范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该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档案,根据本细则要求将实习人员实习登记、实习考评、

习违规处理等相关材料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

会立案,并于每十二个月1月底前将上十二个月度开展实习管理

工作情况书面汇报河南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或

指定其它机构,负担具体实习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指导管理接收同级司法

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指导监督。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省辖市律师协会包含河南省律师

协会省直分会。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及实习工作管理根据

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十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暂不成立实习管理委员会,其职

能暂由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推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11日起施行。河南省律师协会第

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1019日审议经过《河南省申请律师执

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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