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办事指南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
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
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
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受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8: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4个月内结案。
申请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天津市管辖区域。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0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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