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
禁用词大全
2022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正确、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
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
最底、最廉价、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送、最时尚、最聚拢、
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
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
品牌、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
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
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
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
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
著名(著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
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
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
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
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
100%。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
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
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廉价了、错过就没时机了、万人疯抢、全民疯
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
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
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
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著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
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
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标
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开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
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那么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效劳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说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效劳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
送商品或者效劳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
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
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
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正确〞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阻碍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平安,泄露个人隐私;
(七)阻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气;
(八)含有淫秽、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阻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
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说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
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
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效劳。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众传播
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播送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
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等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化学品,以及戒毒的药品、医疗器械和
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表示成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成效和平安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
拟;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
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响。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置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
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置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考前须知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
内容或者考前须知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
及疾病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表示成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拟;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效
劳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
局部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
容:
(一)表示成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
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平安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效劳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
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
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成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
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
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效劳广告,应当对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当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
以下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
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
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说明为建
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工程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工程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
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
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
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成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
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效劳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效劳的内容、
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
品或者效劳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置行为有实质性
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行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揭发布业
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
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广揭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
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
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
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
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
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
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效劳,广揭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
方法。
第三十六条广揭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
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效劳,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效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效劳作推荐、证明,应
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
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效劳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分未满三年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
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
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
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装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广告不得含有
以下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置广告商品或者效劳;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平安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
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和平安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方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
消防平安标志使用的;
(三)阻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
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
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
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
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
效劳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
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
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
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
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
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
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
以下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
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
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
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众传播媒介广揭发布行为标准。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
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
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地址,接到投
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
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
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消诊疗科目或者撤消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
由有关部门暂停广揭发布业务、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揭发布登记证
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
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
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揭发
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当连
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当连
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揭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化学
品广告、戒毒的医疗器械和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局部替代母乳的
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
产品或者提供的效劳,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效劳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众传播
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装品、酒类、美容
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
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
品或者效劳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
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消诊疗科目或者撤消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
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揭发布
业务、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揭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
者效劳的。
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
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揭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
版单位未办理广揭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揭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
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未公布其收
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
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
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
未接受过的效劳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效劳作推荐、证
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
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
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
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
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
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
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
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给予处分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揭
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播送电
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效劳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
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
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气。
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
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
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
新广告法亮点一:完善广告准那么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
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那么。
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效劳的广告准那么,这次增加到19种。
没有新增内容时,也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确
的法律来标准,执行起来就比拟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
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
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力度。
新广告法亮点二: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
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
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新广告法亮点三:约束广告代言人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
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
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受到行政处分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
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拟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
更加严格标准,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新广告法亮点四: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拟少,烟草广告秩序比拟好。但尽管如此,这
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众媒
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效劳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
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
为也行不通了。但对市场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
定就非常严格,执行也相当严格。
新广告法亮点五:10岁以下不能代言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方说在学校里面、
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
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
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
上学该玩就玩。
新广告法亮点六:标准互联网广告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
告有了规定,比方,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未经同意不能
发送。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拟复杂。互联网
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
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
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
新广告法亮点七:加强对媒体监管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当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
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分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
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分200万
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分,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当的。
但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方,医院违法发
布虚假广告那么撤消营业执照等。
新广告法亮点八:公益广告成责任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
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当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开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
要作用。公益广告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
台让它开展。比方,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新广告法亮点九: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方,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
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
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新广告法亮点十: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
业主自证清白。
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证据,现在工
商部门那么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
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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