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与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94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希红孙楠焦艳辉
【审理法官】何希红孙楠焦艳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琪;卓春晓
【当事人】张琪卓春晓
【当事人-个人】张琪卓春晓
【代理律师/律所】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岩梁煜麟
【代理律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琪
【被告】卓春晓
1 / 3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1:09:49
张琪与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94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琪因与被上诉人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
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
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 / 3
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秀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7:2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20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