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与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8: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第81届奥斯卡金像奖)

张琪与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案件字号】(2021)06民终947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希红孙楠焦艳辉

【审理法官】何希红孙楠焦艳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琪;卓春晓

【当事人】张琪卓春晓

【当事人-个人】张琪卓春晓

【代理律师/律所】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岩梁煜麟

【代理律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琪

【被告】卓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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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1:09:49

张琪与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6民终947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琪因与被上诉人卓春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0604民初3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

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

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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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秀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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