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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分析
摘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护国民合法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毋庸
置疑他们的重要性。本文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为视角来说明只有二者合
理衔接才能更好的保护和救济国民合法权益,本文阐述它们二者衔接的必要性和
现状,并从证据、适用范围、程序三方面来分析完善。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诉讼衔接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一)衔接的必要性从过去到如今的行政法的发展上着眼,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的发展密切相关,几乎每一步的发展都受到行政诉讼的影响。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孤立地只分析其一,要把二者结
合起来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第一,从历史的发展时间上,
中国的行政复议的产生是在行政诉讼之前的,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具有距
离性,二者都不存在附属关系,都应考虑其独特的理论和实际价值。第二,从处
理的机关上,行政复议的机关是其上一级的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垂直管辖的机关
更具有特殊性,它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主体,比如海关部门,然而行政诉讼
案件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哪级法院管辖由其案件性质来决定。第三,二者
的受案范围是并不重合。第四,二者的审理范围是不同的,二者的审理权力也是
不同的。由此可得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各有其特点和侧重,只有把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其各自的实践价值发挥到最大
化,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救济,进而才能实
现对公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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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的现状
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行政争议案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
国才正式建立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形成了以“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其他
方式为例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更有力的保护国
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37条是有关这一衔接模式的最直
接的规定。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以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选择那种救济手段
为一般原则,以部分特殊性质的案件复议前置”的模式。但是从当前的我国行政
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这种衔接模式在适用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衔接
上纷繁复杂,出现很多具体的问题。具体有,第一,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上述的
衔接模式在具体适用上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导致出现很多混乱情况,这是不利
于行政法治的;第二,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一些特殊的具体行政
争议,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上的漏洞;第三,一些行政争议案件存在
行政终局裁判权,这是对当事人的维权是有害而无利的,更重要的是剥夺了当事
人的选择诉讼的权利。所以这种衔接迫切的需要完善,并且设置统一的适用标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完善
(一)从适用范围层面。第一,对行政复议的不足进行纠正和补充,以现
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出发点,弥补行政复议这一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既要吸收相关
的司法解释中的积极成果,也要对行政裁决终局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缩小限制,最
好能取消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这样才能使司法监督更为有效,所有的行政争议案
件都能以诉讼这一救济作为后援来维权。第二,必须扩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飞速发展进步,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已然发生了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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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所以应该扩大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的实
现,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一样的,不管选择哪个作为救济手段都能维护合法权
利。(二)从证据层面。第一,对行政争议中针对待证事实提出的证据要确定规范
其效力的标准,并且要规范不同证据之间以及整体上的证明力和效力问题,这样
使复议和诉讼在证据这一层面可以紧密衔接;第二,参照和借鉴其他诉讼法中的
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证据交换的制度,有助于交流行政争议的真实情况和关于
证据上的关键点和重要线索。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可以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复
议和诉讼地位的平等,更有利于各方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客观上也能减少复议
后诉讼的提起时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也有促进效果,
较好地提高办案效率。(三)从程序层面。将所要选择哪种救济方式的权利交由当
事人自由行使。在个人越来越追求自由的今天,并且随着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实现,
尊重当事人在面对争议案件时自主选择已经是一种必行的趋势,越来越受到各国
的重视。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制度而言,行政法治更是必行之势和重中
之重,不能让行政救济日益没落,因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复议前置是不可取的。
必须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样这两种制度在具体实践
中针对具体案件的优势和劣势才能被当事人认识到,并且只有通过当事人进行自
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才能在竞争中获得进步,这两种救济才能进一步完
善,这也是符合行政法治的。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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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学政.论中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J].中国法学,
2001(4).
[3]杨海坤,朱恒顺.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
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J].法学评论,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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