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情况说明
第一篇:公积金情况说明
天津住房公积金答客问
一、公积金贷款情况
1.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答:1)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一年;2)个人无公积金贷款债务;3)
购买住宅类商品房;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2.公积金贷款的年限?
答:1)商品房30年;二手房20年;2)原则女性55岁、男性
60岁(特殊约定的不超过65岁);退休前5年不予贷款;
3.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取决于还款能力、房价的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限额
四个条件中最小值;
1)还款能力—【(月工资+单位缴存公积金金额)*还款能力系
数40%-现有还款金额】*贷款期限(月);
2)房价的比例—依据贷款额;
3)账户余额—首套住房,按照余额的15倍;二套住房按照余额
的10倍,;不足2万按照2万计算;
4)贷款限额—单个人按照40万上限,夫妻双方上限60万;个人
有补充公积金的上限50万,夫妻双方上限70万;
二、公积金提取情况
1.购房提取公积金
答: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公产房全款及商业贷款
客户均可提取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或签订协议当月之前(含当月)
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可超过购房总价(贷款的不可超过首付款),
办理组合和公积金贷款客户不可提取,但可做大额还款;
2.租房、低保、特困、大病提取公积金
答:1)租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2)低保—低保证;
3)特困户—特困居救助卡;4)大病—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3.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退休—退休证;2)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证; 3)账户
封存两年;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
5)非本市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调
到外地工作,公积金转移—异地缴存证明;
7)到国外定居—户口注销证明;8)死亡—死亡证明;
9)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
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篇:公积金贷款说明
办理时限 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办结时限 当日
(1)《苏州工业园区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H2一份;(2)
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银行借款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一
个月内有效);(5)银行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贷款情况表》
H4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房产证(或不动
产权登记证)及复印件各一份;(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
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所需材
料 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
份,以及与任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
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
(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
属关系。
(8)借款人配偶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
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借款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
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再次购房动用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
产权登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如将前次动用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
明原件一份。
2011年7月1日起,员工申请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时,
均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并应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
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园区公积金专柜”办理2011年7月1
日后购买
注意事项 苏州大市范围内一手房(含定销房)或二手房且首次动
用园区公积金的还贷委托提取;其他还贷委托提取(包括机关事业单
位住房公积金业务)至中心办理。详见通知《关于部分住房保障业务
调整至银行 “园区公积金专柜”办理的通知》。“园区公积金专柜”
办理的业务中心不再受理。
办事地点 见注意事项
第三篇:公积金变更情况说明
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情况说明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填报信息
错误,特向贵中心申请变更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情况如下:
缴存基数:由原有**元减少到**元,减少**元。调整后,公积金缴
存额公司/个人各**元(合计**元)。望贵局给予支持办理,特此说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公积金提取说明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
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
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分中
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
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办
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分
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2010-09-14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
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提取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
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
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 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和不拥有购建房屋所有
权的家庭成员,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六条 销户提取
(一)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还款人)退休时贷款尚
未还清的,只能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相
符时,办理提取用以归还贷款的;
第七条 部分提取
(一)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
余额;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
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与已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之和不得超
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额;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经核实可按批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归还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用于一次性偿剩余贷款
本息。
第八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
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
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
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
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
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
理部办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下
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
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
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
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
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
及复印件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离休、退休批
复或《离退休证》;
(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和丧
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
保证》;
(四)职工遇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提供公安、民政、医疗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的,提
供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永久居民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七)职工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县市户口身份证明;
(八)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
封存户,封存期满3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
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申
请报告,医院、公安和法院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关系难以确定的、
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不低
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剩余部分打入开发商帐
户.(二)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首付款收据;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
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1年之内的;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工程预算、危房等级鉴定报告(大修)、建设规划许可证
(翻建);
(六)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委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集资
分配名单、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除提供贷款银
行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偿还贷款余额本息证明外,根据提取情
况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一)商品房购房合同;
(二)房改审批表;
(三)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
(四)集资建房的计委批复、集资协议、集资名单。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
同、承办银行提供的偿还贷款的余额单。贷款1个月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占家庭收入的
比例根据各县市房改部门的规定执行),提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纳税凭证。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
(一)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条件的,且手续齐全,当天办结。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
查实,除追回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
料
2011-04-12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
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
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
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代办人身份证。
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
件: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离休、退休批
复或《离退休证》;
(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和丧
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
保证》;
(四)职工遇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提供公安、民政、医疗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的,提
供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永久居民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七)职工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县市户口身份证明;
(八)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
封存户,封存期满3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
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申
请报告,医院、公安和法院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关系难以确定的、
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不低
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剩余部分打入开发商帐
户.(二)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首付款收据;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
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1年之内的;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工程预算、危房等级鉴定报告(大修)、建设规划许可证
(翻建);
(六)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委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集资
分配名单、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开工报告。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
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
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的。
一、购商品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
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竣工房屋提供所购房产证;
(七)未竣工房屋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注:以上资料均
一式二份。
二、购二手房应提供以下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
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所购房房产证及评估报告;
(七)已完成交易的需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买卖契约、房屋转让
审批表、借条(公证);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注:以上资料均
一式二份。
三、购集资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
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载明集资房屋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计委立项批复、分房名单、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
进度表;
(七)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未竣工的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
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四、自建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
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建房合同、(载明建房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五、贷住房公积金归还购(建)房借款,按购(建)房贷款要求
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借条公证置换购(建)房银行贷款时按购(建)房
要求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其他抵押物房产证、或借条公证、银行贷款合
同、贷款余额证明。
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前面谈
借款人带购、建房手续与信贷员面谈。
面谈主要内容:
1、申请人单位公积金汇缴情况
2、申请人购、建房情况
3、申请人家庭情况
4、抵押物情况
5、贷款需提供要件
6、办理公积金贷款程序
7、公积金利率、还款方式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的填写
二、贷款申请
申请要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填写完整、提供资
料完备
2、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落实抵押物的真实性
三、贷款录入
信贷员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内容将贷
款人信息按贷款申请登记、贷款质押管理、贷款抵押管理、贷款资信
评估顺序录入,并作出初审意见。
四、贷款审核
审核人根据信贷员作出的初审意见,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
贷款申请审批书》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
五、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要点:
1、借款金款和期限与审核人意见相符
2、借款利率填写正确
3、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填写
4、还款方式及金额
5、抵押方式的填写
6、借款人签字
六、办理担保手续
签订合同后相关人办理担保手续
1、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
项权证明;
2、采用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办妥抵押预登记手续后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提供担保;
3、对采取存单质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对质押权利凭证进行
查询和认证,办妥冻结止付手续;
4、对采取保证担保的,应由保证人和借款人签订合同,保证人已
确认担保关系。
七、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抵押手续后相关人应去公证部门做笔录,对合同进行强制性
公证。
八、贷款审批
1、借款人在办理妥抵押、公证手续后,将全部资料上交信贷员
2、信贷员审核资料、他项权证、报保单等要件并将信息补录微机
3、信贷员将资料整理完整上报审批人
4、审批人核实资料作出审批意见
九、贷款发放
1、信贷员打印发放通知单
2、信贷员与借款人签订借据
3、信贷员与受托银行传递贷款资料
4、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5、借款人到银行领取进帐单
十、贷款档案移交
1、信贷员整理贷款档案完毕后,移交稽查
2、档案完整的由稽查移交档案室,需整改的档案退回信贷员补充,
信贷员整改后移交稽查,贷款资料完整稽查移交档案室
十一、贷款回收
1、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回收。
2、公积金贷款可采取一次性还清或部分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后贷
款年限不变,月还款减少。提前还款需填写申请表,3、借款人结清贷
款的,由受托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办理,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撤消登记
等后期手续。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 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
进分中心“协助调查通知书”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况,现对公司缴
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述介绍 1.住房公积金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是
指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职工(或在本市工作,与所 在单位形成劳动关
系)及其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 蓄金。职工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 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各按照10-12%比例缴存。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率逐年进行调整。
4.住房公积金的支取(a)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
住房;(b)办理离休、退休手续;(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d)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e)职工死亡,职工
的继承人可以提取该职工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 余额;(f)偿还住房公积
金抵押货款本息; 5.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
个规定:(a)新开户的职工只有在累计缴费满2 年后且贷款前必须连续
6 个 月正常缴纳公积金;(b)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以个人住房公
积金的储存余额的 15 倍为计算依据,但贷款额度每户10 万元为最高
限额。6.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开具《公
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二 联)到转出行办理转移手续。7.住房公
积金帐户的封存 职工离职、辞职、被开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职工所在单位变更或终止,没有办理公
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职工被判刑或被劳教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8.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对帐和查询 职工公积金
存款每年6 月30 日结息一次,利息计入本金。结息后二个月内,经办
行将职工公积金对帐单送交各单位分发给 职工个人核对,单位或职工
发现帐目有疑问,可凭单位证明到经办行 查询。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益处 1.对单位而言,单位根据规定按工资
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
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 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缴 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国家给予了免
征所得税。打个比方,单 位为职工缴存一元钱的住房公积金,其中
0.33 元是国家支持的,单 位只负担了0.67 元。2.对职工个人而言
优势更加明显。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及职工本人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
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得。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 时,可以申请比商业银
行贷款利率少一个百分点左右的住房公积金低 息贷款。3.住房公积金
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当年缴存的住房公 积金年利率为
0.72%,上年积存的住房公积金年利率为1.98%复利计息,(住房公
积金为上年7 月1 日至当年6 月30 日)。(现在银行一年 期定期利
率为2.79%,扣除20%利息税后为2.232%,因此住房公积金利 息与
一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基本持平)。
三、人力资源部的建议 1.现在武进高新区的企业已被强制要求缴
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一项 于公司于员工都有益的措施。人力资源部目
前正在和常州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武进分中积极冾商中。2.考虑到
公司实际现状及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建议:(a)住房公积金享受人员
以正式员工为主(不包括试用期人员);(b)新办住房公积金人员年龄:
男职工 50 岁以下,女职工 45 岁以 下;(c)缴纳基数为实际薪资标准,
缴费比例:副总12%、经理(部门主 管)11%、一般员工10%;(d)
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若离职,一定要按公司规定流程交 接完毕
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四、如何办理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1.开户单位提供资
料(1)营业执照或编委批文(2)《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技术监督
局颁发)(3)《开户许可证》(单位开设基本帐户时由开户行颁发)(4)
《缴存清册》 2.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武进
区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归集处核准并开户后→到指定银行确认并进行
缴存。3.由管理中心的专管员和单位的专人设立统一帐户对职工住房
公 积金一式两份统一管理。4.开户后,须填写由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
公积金个人缴存证作为 职工的有效凭证。
5、开户后,每年六月三十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对帐工作。
附件1.协助调查通知书[武协调字(2007)26 号] 附件2.常州市住房公
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附件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说明人:张
**** 二00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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