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3: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i promise)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

日期:2018-05-04 07:10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公众平

作者: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

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

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

《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

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

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

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

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

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

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

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

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

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

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

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

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

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

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

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

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

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

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

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

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

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

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

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

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

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

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题。

2006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

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

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

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

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

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

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

码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

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

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一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

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

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

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

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是对《关

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细化

和充实。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

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授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

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

献。

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

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

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或者任命的

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

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

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

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

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

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分,则不需要履行

此程序。

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

通报手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

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众性

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

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

(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

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

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

织处理措施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

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

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

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

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人员遵守调

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

实见面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

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

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

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

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

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

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

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

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

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

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

个月。

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

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

明处分期间。

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

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团组织等单位。受处

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

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

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

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

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

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

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

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

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

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

据予以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

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

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

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

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

律处分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

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

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

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

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

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

之为政纪处分。

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

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

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

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

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

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

次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

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

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

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

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

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

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

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

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

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

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

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

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

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

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

语;三是将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欢迎

批评指正。

本文作者系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刘飞

(责任编辑 王引钰)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18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