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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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审
3年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
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
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
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
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
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申请财产保
全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
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
诉108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
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
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
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
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诉讼时效
申请先于执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行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
月。(民诉267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
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
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
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答辩期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
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
管辖权异议
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
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
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
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
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
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简易转普通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后举证期限
2条)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
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
管辖权异议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
后举证期限
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
法院调查证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
据反证期间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
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
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
增加当事人
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
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
证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
庭
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
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
申请调查取
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
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证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
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
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申请鉴定
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
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
限内提出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增加、变更
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
诉讼请求或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提出反诉期
间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
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
条)
变更诉讼请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
求或反诉后
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举证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
申请增加当
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
事人的期限
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
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
条)
证据交换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
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
提交新证据
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
00条)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
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
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
条)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
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
出决定。(民诉45、47条)
传唤期限
申请回避
、拘留
对民事、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
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复议
期限耽误后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的补救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
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一审审限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
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
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
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
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期限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上诉期间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
诉269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
上诉后法院
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
移送案件期
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
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限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
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
诉176条)
再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
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再审申请期
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限
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
定。(民诉211条)
二审审限
法院审查再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
审期限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
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
申请执行期
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
限
义务之日起计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
行)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申请执行中
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关
止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27条)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人期间
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关于
执行管辖权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异议
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
执行异议期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
间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对执行行为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书面异议的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
处理期限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
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民诉22
5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
第4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对执行标的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
书面异议的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
处理期限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27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
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中止执行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起诉期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3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
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关
案异议期限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5条)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
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
财产分配方
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
案异议反对
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
期限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
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
执行措施期
2年。
限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应给予被执
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
行的宽限期
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
评估报告期
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限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
布期限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
关人员拍卖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
期限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
21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
拍卖裁定期
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
限
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
拍卖物移交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
期间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
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
限期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
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
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
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
第三次拍卖
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
条)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
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执行审限
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
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
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
申请上级法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
院执行期间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
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
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
不受期限限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
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诉讼时效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
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答辩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审查受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
管辖权异议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反申请
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
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
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
增加、变更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请求
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
仲裁审理期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限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8条)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1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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