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
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被告XX,男,年月日出
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
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
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
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法定代表人XX:XX(系
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
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XX XX XX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
民币XX元。
(详见索赔清单)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
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
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
故。
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住
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
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
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
伤。
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
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费20000.00
元。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
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
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
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
感!此 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
日索 赔 清 单1、医疗费:90846.90元;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
(按2011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
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5、护理
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服
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
天=4350.00元;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8、司法
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9、伤残赔偿金:
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贵州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4145.35元);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
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范文2017-05-21 21:48 | #2楼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张××,女,
78岁,汉族,小学文化。
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000委托代理人:孙××,男,44
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
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000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
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000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
=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
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
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
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
股骨颈骨折住院36天出院。
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
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
部责任(见附件)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
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
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
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201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
页材料一份。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2017-05-21 12:24 | #3楼原告:郭
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
210726************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
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诉 讼 请 求一、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
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
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
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
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
院住院,共住院93天。
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
度为十级。
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
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
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写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时要
注意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
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
还在住院或者还在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
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
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
实务中道路交朝阳【wlsh0908】整理【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通
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
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
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
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
出责任认定。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
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
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
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
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终结之日。
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
化经临床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终
结。
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
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
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
一。
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
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
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朝阳【wlsh0908】整理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7-05-21
16:38 | #4楼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
原在××有限公司工作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
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上海市××路**号邮编:
200030 电话: ××××诉讼请求: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
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
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二、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
车损失费: 5000 元;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
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
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
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
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
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
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
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
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
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
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
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
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
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原告:(签名)2015年 月 日附件:1、
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2017-05-21 15:56 | #5楼原告一:张三(化
名)住址:身份证号:原告二:住址:身份证号:被告一:某某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法定代表人:被告二:钟七住址:
身份证号: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
话: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2、
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
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
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
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
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
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
2015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
公交认字[2015]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
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
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
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
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
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
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诉金额
计算附表:典型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doc2017-05-21 14:31 | #6楼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
份证号:210726************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
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诉 讼 请
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
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
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
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
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
院住院,共住院93天。
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
度为十级。
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
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
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原
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
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
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
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
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
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
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
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
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
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
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
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
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
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
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
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
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兰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2015年×月×日附
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7-05-21 8:39 | #7楼原告:薛锐,
男,28岁,汉族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
电话: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
村扬中组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
李××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二、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
失费5000 元;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
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
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
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
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
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
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
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
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
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
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
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
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
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区人民法院原告(签名):二00六年 ×× 月 ××日 附
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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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原生生物的主要类》习题
一、选择题
1、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 )
A、子房 B、子房壁 C、 胚珠 D、 受精卵
2、呼吸作用的实质是( )
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 B、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
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 D、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
3、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 )
A、叶的光合作用 B、叶的蒸腾作用
C、根的呼吸作用 D、根的吸水
4、农业生产中对农作物进行合理密植主要是为了( )
A、提高作物对水分的吸收 B、提高作物对土壤中无机盐的利用率
C、提高作物的蒸腾作用 D、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
5、下列关于光合作用原料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光合作用的原料是二氧化碳 B、光合作用的唯一原料是二氧化碳
C、二氧化碳和水都用于制造淀粉 D、二氧化碳和水都是光合作用的原料
6、晚上,将金鱼藻放在盛有水的试管中,将试管先后放在离白炽灯如下距离处,在相同时间内试管内产生气泡数量最多的是( )
A、10厘米 B、20厘米 C、30厘米 D、40厘米
7、贮藏蔬菜、水果要保持低温,这是因为( )
A、温度低,减少细菌病害 B、温度低,呼吸作用弱,有机物消耗少
C、温度低,促进光合作用积累 D、温度低,蒸腾作用弱
二、实验探究题
1、下面是验证“绿叶在光下制造淀粉的实验”的具体步骤,请回答有关问题:
① 把盆栽的天竺葵放在黑暗处一昼夜。
② 用黑纸把一片叶的一部分的正面和背面盖住,然后移到阳光下,照射3小时~4
小时。
③ 剪下遮光的叶片,去掉黑纸。
④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逐渐由 变成 。
⑤ 取出叶片,用清水漂洗干净。然后放在培养皿里,向叶片滴加碘液。
⑥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 ,没有遮光的部分呈 。
(1)步骤①的作用是: 。
(2)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
(3)这个实验说明了: 。
2、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 变成了 “绿豆芽”,小明觉得奇怪,他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同学们,他们决定把问 题搞清楚,请
你和他们一起去探究。
(1)你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影响叶绿素的产生吗?
(2)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请作出假设:____________对叶绿素的产生有影响。
(3)设计实验方案:
A、取一定数量的新鲜的黄豆芽分成两份,分别放在甲、乙两个容器中。
B、把甲放在___________下培养,把乙放在__________处培养。
(4)该实验的预期效果是:甲中的黄豆芽_______绿,乙中的黄豆芽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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