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的刑法分析
【摘要】:唐山打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法律学者关
于其中的刑法分析,为了更好地对唐山打人事件中的施暴行为定罪量刑,本论文
结合刑法的相关罪名以及犯罪构成对该事件中的施暴人的行为进行系统化分析。
具体来说,本文认为唐山打人事件中的当事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的想象竞合犯,法官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唐山打人事件
中的施暴方并不满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官
在判决时不应当受到舆论的干扰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此外,法院对施暴方的刑
事判决只是惩戒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最终救济方式仍然需要受害方主动行使。
【关键词】:唐山打人事件;刑法;定罪量刑
一、施暴人员触犯的刑事罪名
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一名男子因为疑似搭讪不成纠集其他同伙殴打被害人,
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在确定施暴人员触犯的刑事罪名的时候,首先要确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只有明确两者的界限,检察院在可以向法院提起
公诉,并最终由法院来对施暴人员进行定罪量刑。从当前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
施暴人员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轻伤的后果,并造成其他两个
受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从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类罪名的规定来看,“轻伤”
和“轻微伤”是判定施暴人员触犯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所以从该案来看,施暴
人员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在具体罪名认定上,本文认为施暴人员同时
符合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原理,应当从一重罪进行
处罚。当然最终罪名的构成需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对施暴人员能否进行顶格处罚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方面的顶格处罚要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具体来说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和民事赔偿等
情况,上述因素对于最终的量罚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该案来看,上述施暴人
员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多名男子对受害女子进行了殴打,并且用啤酒瓶进行
袭击,情节较为恶劣,所以应当进行从重处罚,但是从案情披露来看,现阶段司
法机关并没有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所以是否会顶格处罚仍然需要等
待后续的司法审判。
三、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该
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需要犯罪人员具有比较紧密的组织
结构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 (四)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
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等。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唐山伤人事件中的施暴方显然不符
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文认为不应当该罪名
进行定罪处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不能收到舆论的干扰,要充分保证司法审判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虽然我国《刑法》的作用在于惩罚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也需要充分利
用《刑法》等法律法规或渠道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导致权益无法得到
及时有效救济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性受制于身体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
暴力事件中往往遭受较大的侵害,所以更应当通过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障自
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本文认为一方面被害人在案发后,需要及时配合公安
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包括提供相应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及时进行伤情
鉴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确定施暴方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本文认为随着诉
讼程序的推进,受害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要求施暴方在承担
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向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
所遭受的经济和人身损害。
结论
唐山打人事件凸显了当下我国社会中一些行为人漠视法律的威严,进而触犯
刑事犯罪的情况,这种行为一方面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
响,另一方面也严重伤害了受害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采取
更快、更严厉的措施来惩戒犯罪嫌疑人。当然上述措施的行使需要建立在依法的
前提下,因此为了更好地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本文从刑法角度对唐山打人事件进
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施暴方的定罪量刑以及受害方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本文相信
上述论文阐述的内容可以为唐山打人事件提供更好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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