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问: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
遗产,不得继承。
问:遗产⼀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收⼊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 ;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4.公
民的⽂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
的其他合法财产.(注:因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故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
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注意:《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
只要是⾃然⼈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问: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答:1.与被继承⼈密不可分的⼈⾝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
2.与公民⼈⾝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先与遗赠⼈死亡,受遗赠⼈的继
承⼈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
3.国有资源的使⽤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
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
5、宅基地使⽤权,可以与房屋⼀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被继承⼈与他⼈共有财产中属于他⼈所有的财产部分,⽐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
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
产;
7.被继承⼈⽣前已赠给他⼈的财产。被继承⼈⽣前租、借他⼈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或出借
⼈,死者⽣前只有使⽤权,被继承⼈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或出借⼈,⽽不应当由继承⼈继承;
8.商业保险⾦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保险⾦
应付给受益⼈;
9.抚恤⾦,被继承⼈⽣前给付本⼈的抚恤⾦,其是本⼈⽣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给家属的死亡抚恤
⾦是不可以继承的;
10.死亡赔偿⾦:⽤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然⼈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
12.复员、专业军⼈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的继承: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可以继承,但复员
费,转业费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般情况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具体计算,医疗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新变化
变化⼀:遗产范围涵盖更⼴
之前《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的⽴法模式,对何种财产为遗产逐项进⾏了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则删除了这⼀规定,在第⼀千⼀百⼆⼗⼆
条中使⽤概括的⽅式规定,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
《民法典》第⼀千⼀百⼆⼗⼆条规定: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变化⼆: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
现⾏《继承法》第⼆⼗条规定:遗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
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确定了公证
遗嘱的优先效⼒。但实践中存在⼀个⼈原来⽴了公证遗嘱,在他去世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但公证遗
嘱⼜来不及做,遗嘱⼈⽆法按照⾃⼰的真实意愿处分遗产的情况。
《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优先规则彻底删除,有利于真实还原遗嘱⼈的意愿,达到公平和谐的
社会效果。
变化三: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民法典》顺应时代变化,在继承编中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5种遗嘱⽅式,即⾃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遗嘱、⼝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还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
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使遗嘱⼈选择订⽴遗嘱的⽅式更加多样、便捷、⾃由,也能使遗
产分配符合⽴遗嘱⼈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变化四:扩⼤了法定继承⼈的范围
根据现⾏《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顺序是配偶、⼦⼥、⽗母。在没有第⼀顺序继承⼈
时,由第⼆顺序继承⼈兄弟妹、祖⽗母、外祖⽗母继承。在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也
只有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百⼆⼗⼋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
辈⾎亲代位继承。
继承⼈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被继承⼈⽆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扩⼤了代为继承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的侄甥,法律也赋
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被继承⼈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之间得到传承,
从⽽能够更⼤程度地保障权利⼈的私有财产权。
变化五:完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现⾏《继承法》第七条第⼀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丧失继
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继承⼈丧失继承权。此外,新增⼀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还新增了宽宥制度,明确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两
种极其严重的⾏为外,对于继承⼈作出的其他⼀些丧失继承权的⾏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表⽰
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变化六:遗产处理更加专业化
《民法典》继承编,⽤5个条⽂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则,具体包括遗产管理⼈的选任、遗
产管理⼈的指定、遗产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填补
了现⾏⽴法在遗产管理⼈制度规定上的⽋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
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继承⼈、债权⼈的利益,减
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明确⾃然⼈可以设⽴遗嘱信托,在涉及⼀些数额⽐较巨⼤的财产继承纠纷中有效避免了争产
现象。
变化七:明确了取消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
《继承法》第⼆⼗⼀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或者受遗赠⼈应当履⾏义务,没有
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请求,⼈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百四⼗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或者受遗赠⼈应当履⾏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经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
产的权利。
将 “有关单位或者个⼈”修改为“利害关系⼈”、“有关组织”扩⼤了请求权主体范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所有遗嘱类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有完全民事⾏为能⼒;
2.遗嘱是遗嘱⼈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份额。
⼆、所有见证⼈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有完全民事⾏为能⼒;
2.见证⼈⽆其他不具有见证能⼒的情形,即⽂盲、盲⼈、不知晓遗嘱语⾔等情形;
3.见证⼈不是继承⼈、受遗赠⼈;
4.见证⼈与继承遗产⽆利害关系。
三、⾃书遗嘱
1.亲⾃书写遗嘱全⽂并签名;
2.注明年、⽉、⽇。
四、代书遗嘱
1.由见证⼈中的⼀个作为代书⼈代遗嘱⼈⼿写遗嘱全⽂;
2.两个以上见证⼈在场;
3.见证⼈(包含代书⼈)和遗嘱⼈签名;
4.注明年、⽉、⽇。
五、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在场;
2.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
3.注明年、⽉、⽇。
六、录⾳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在场;
2.遗嘱内容展⽰在录⾳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述或由见证⼈⼝述后遗嘱⼈明确认可;
3.遗嘱⼈、见证⼈在录⾳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如展⽰今⽇报纸⽇期、新闻台⽇期等。
七、⼝头遗嘱
1.遗嘱⼈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在场;
3.遗嘱⼈⼝述;
4.遗嘱⼈的危急情况⼀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头遗嘱⽆效。
⼋、公证遗嘱
1.遗嘱⼈亲⾃到场;
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
3.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4.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是年⽼体弱、危重伤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等情形
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
律师建议
1.实践中,出现过遗嘱⼈⽤“我⾛后”或者“我不在后”等词语,但是法律上这两个说法并不必然代表“死
亡”⽽导致遗嘱⽆效;
2.也曾有使⽤“我死后,位于某地房产归我⼤⼉⼦居住”⽽导致遗嘱的字⾯意思变成了将居住权留给⾃⼰⼤
⼉⼦的情况;
3.⾃⾏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遗嘱部分⽆效,必须处分的是⾃⼰的合法财产;
4.作为专业法律⽂书,订⽴遗嘱时建议听取专业⼈员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0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11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