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深度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重大改变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9: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leessang小丑)

律师深度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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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全国⼈⼤审议通过《民法典》并⾃202111⽇起⽣效,原《婚姻法》将随之废⽌,原《婚姻法》内

容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以下⼏个改动将产⽣重⼤影响。

⼀、将《婚前协议》等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法》⼗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

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则将前述夫妻改为男⼥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前协议》签订主体是恋爱中的男⼥,尚未

形成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婚前协议》并不能适⽤《婚姻法》调整,⽽应当适⽤《合同法》调整,但《婚前协议》涉及婚姻关

系等⾝份问题,完全适⽤《合同法》亦不当。此次《民法典》将夫妻改动为男⼥双⽅,将恋爱中的男⼥双⽅纳⼊婚姻家庭

编调整范围,不仅解决了《婚前协议》的法律适⽤问题,亦更有助于保障恋爱中男⼥双⽅的权益。

⼆、新增30天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可能随时反悔

根据现⾏《婚姻法》的规定,双⽅离婚的,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通常都是当⽇即可领取离婚证。⽽《民

法典》第⼀千零七⼗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

⽅协议离婚,必须先亲⾃到民政局登记申请,申请后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内双⽅再亲⾃到民政局领取

离婚证,如果30天内任何⼀⽅反悔或者30天办理期限届满不配合办理的,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再去办理协议离

婚⼜需要重新经历冷静期。本条⽴法初衷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但具体效果如何,现在难以评说,但可以预料到⼀定会发⽣以下

⼏个改变:

1、诉讼离婚⼈数⼀定会增多。离婚有且仅有两种⽅式,诉讼和协议,在协议离婚成本上升的情况下,选择诉讼⽅式的⼈

数势必会增多。

2、冷静期可能真的让⼀些⼈冷静下来进⾏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存在⼀种情形:即⼀⽅出轨后另⼀⽅提出

离婚,出轨⽅、家暴等过错⽅出于道德羞愧感,往往会⽴刻同意离婚,并给另⼀⽅多分财产。现在设⽴冷静期,过错⽅有⼀个

⽉的冷静时间,冷静之后就可能不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多分财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由于不能及时离婚,对于财产

问题⼀定要趁对⽅还内疚之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注意不能以离婚为条件!)。

三、新增判离情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判离

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为:男⼥⼀⽅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调解或直接向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

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宣告失踪,另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则在此基础上新增: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

婚。

该新增内容原本出现于1989年最⾼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第七条

,但由于《婚姻法》颁布在后,且明确规定应当判离的⼏种情形,因此司法实务中法院未必会依据该条作为裁判依据。笔者就

曾遇到⼀个当事⼈,长年分居五次起诉离婚,法院却仍不判离,就是因为法院拥有⾃由裁量权,现在《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种

情形应当判离,即可以解决实务中法院对⼀些长年分居、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却仍不判离的问题。

四、新增在离婚时应当照顾⽆过错⽅权益的原则,出轨⽅将少分财产终于有了明⽂规定

1、出轨等过错⽅将可能少分财产

很多⼈都以为出轨⽅就应该少分财产,然⽽在现⾏的《婚姻法》中,少分财产的情形明确规定的仅仅是第四⼗七条规定了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将出轨作为少分财产的理由。⽽《民

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

⼥、⼥⽅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明确增加了照顾

⽆过错⽅权益的原则。如此,出轨⾏为终于从⽴法层⾯上有了少分财产的依据!

2、男⼥平等,⽆论男⽅还是⼥⽅出轨,都将可能少分财产,不再仅仅是照顾⼥⽅权益原则!

对于男性是过错⽅的直接依据《婚姻法》照顾妇⼥权益原则裁判即可,但对于⼥性是过错⽅的,司法实务中就出现了⼀种

尴尬的情形,⽆法有效保障男⽅权益。《民法典》再次将该原则上升⾄⽴法层次,有助于保障⽆过错的权益,也避免了此类尴

尬情形。

3、照顾⽆过错⽅权益的原则最早出现于1993年最⾼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

2001年《婚姻法》删除该原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此后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不再依据照顾⽆过错⽅的原则裁判。

现《民法典》照顾⽆过错⽅权益原则上升⾄⽴法层次,结合《民法典》第⼀千零九⼗⼀条对于过错⽅认定新增的兜底条款,出

轨⾏为终于在⽴法层⾯有了少分财产的依据。

五、出轨⽅甚⾄是⼩三将需承担过错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1、将《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更改为与他⼈同居,⼀种观点认为仅仅是为了简化表述,另⼀种观点不再限定主

体,意味着赋予了⽆过错⽅向⼩三追责的请求权基础。本条仍然存在争议,需要后续最⾼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

2、《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制度是穷尽列举式即有且只有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带来的⼀个恶果是:许多出轨⾏为根本⽆法要求赔偿,例如短暂与他

⼈居住,⼀夜情,嫖娼,甚⾄⽣育私⽣⼦均不是过错赔偿的依据。⽽对于重婚和长期与他⼈同居举证则是⼗分困难,因此离婚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中基本属于僵⼫条款,此次增设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更多的⾃由裁量权,终于能够

激活该僵⼫条款,除重婚和长期与他⼈同居外,⼀般性的出轨⾏为终于可能成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种法定情形。

3、结合《民法典》第⼀千零⼋⼗七条新增的照顾⽆过错⽅原则,赋予出轨⾏为在⽴法层⾯上少分财产的依据。

六、少分财产理由增加:婚内任⼀时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都将少分财产

1、婚内任⼀时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将少分财产

《婚姻法》四⼗七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离婚时才能作为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但离婚时这个节点如何界定从未有过明确规定,因此⼀直成为法院审理的⼀⼤难题,为解决该问题,有些法官机械的认定

婚时为起诉离婚的时间点,但⽣活实践中转移财产往往早于起诉离婚时,这种认定⽅式可能严重损害⼀⽅的利益,现在《民

法典》删除该条解决了实务中如何认定离婚时这⼀难题,增加了⼀⽅婚内想要转移财产的难度,更助于保护另⼀⽅的权益。

2、现⾏《婚姻法》并未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少分财产情形,但《民法典》增加了这⼀情形

增加挥霍本质是将《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吸收。实务中存在借挥霍之名转移夫

妻共同财产之实的⾏为,例如笔者就曾办理过⼀个案件,对⽅当事⼈称⾃⼰在KTV消费了200万。现《民法典》新增挥霍

对于这种情形即可有效保护另⼀⽅的合法权益。

崔常⼭律师:;:67020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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