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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 化建
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 改善人民
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上
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 集体经
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 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国 家
4547
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 及附属
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
、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 释工
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
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
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走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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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
,,
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 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 面建
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 补偿与安
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 人民政府研究
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
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
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
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 确
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户口迁
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 用性质进行
征收补偿。
5
、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
、 属地人民政府拟走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 与
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
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走 原则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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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 及选房原则、
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 临时安置费用的标
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走办 签约期限、房屋补偿
法、
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
、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
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 审
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
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 于
30
H
e
8
、 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 改
的情况。
9
、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 满
后日内,按有关规走完成社会稳走风险评估报告,报县 国土部
7
门备案。
10
、 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走公告前,应当将房 屋
征收决走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 )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
(2)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
(4)
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 见反
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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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其他需要提报
的材料。
11.
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
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人 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 补偿与安置
方案。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走同时一并公 告。
12
、 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 置,
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 房屋
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
被征收人协商选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 的,则
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个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地
3
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走。属地人民政府 应当在抽签前日
5
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 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
证机关现场公证。
14.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 )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 价值
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复核
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走。
15
、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 也
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
、 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 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 权调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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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停产停业
房、
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的
途径等事项。
17
、 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 迁
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 付停产停
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走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18
、 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 走
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 合同约走
L
19
、 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 户
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
、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四、 激励措施
五、 其他
1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 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 则,按国有土
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 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
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 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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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 被征收人
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按房屋重置价
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 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
、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走,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 迁建安
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 建用地的通
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 费用;被征收人
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 续。
3.
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走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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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4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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