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0: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appropriate)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 1、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壮族自治区土

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

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

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建制地集体所

有的土地。 2、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 ___

地管理法》第八条 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

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

用土地的义务。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中华

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营、管理。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

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对个别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

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

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对外承包土地经营有哪些

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规定: 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时怎

么办?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___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9 对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0、对闲置、荒芜耕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

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

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

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

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

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

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1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怎么办? 《中华人民 ___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

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

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

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

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

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

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

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

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

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

偿。

13、哪些建设用地可以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中华人

___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

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

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

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用地。 14、哪些情形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

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

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

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

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办理? 《中华人

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6、农

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

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7、出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

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

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8、哪些

情形下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

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

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

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9、擅自转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

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对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

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___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___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

21、临时使用的土地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五

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一般不超过二年。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23、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

何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

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

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 ___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___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4、对破坏耕地行为怎么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

法》和《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壮族自治区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一是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

果。

二是。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额为耕地开

垦费的2倍以下。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

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5、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 ___《关于

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

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2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

用证。其占用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7、农村村民宅基地

面积有何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办事处)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

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根据《**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

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

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使用

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

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28、农村村民建住宅报批程序是什么? 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召

开村民会议或村民 ___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将

拟定建户 ___、位置、面积,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查;

3)经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审;

4)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批准文件和《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县

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

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旁公布。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

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国

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手续。

2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

用权。

30、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

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

护管理。

31、变更土地用途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

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

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

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___强制执行。

3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

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___强制执

行。

34、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35、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

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 ___强制执行。 36、土地权

属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

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37、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

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承

包地、自留地上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38、人民政府对哪些用地应当重点保护?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列用地应当重点保

护: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土地以及防护林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和高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

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三)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用地和科学实验基

地。

39、对合法取沙、采石、挖土和采矿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沙、采石、

挖土和采矿,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并负责对所破坏的土地进行

整治或者复垦。自行复垦有困难的,应缴纳复垦费,由当地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40、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 **壮族自治区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地)、水面

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使用集

体土地建住宅的非农业户居民,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宅基地,或者按照村镇规划

新建住房,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个

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停产停业后不使用的

土地。

41、对不使用的土地及丢荒的耕地、自留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

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

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丢荒一年的,自留山连续丢荒三年

的,由发包单位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42、被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

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征用或者划拨土地的单位,应

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43、特殊情况

急需使用土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因抢险或者军事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

随后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永久用地的,按照法定的审

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4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

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

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

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按长势

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

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

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六)

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

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

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

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

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

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折价补偿; (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

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

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45、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

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

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

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

费。

46、农村居民建住宅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

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非耕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向所在村的村

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47、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建住宅用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

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建住宅,应当

服从城镇建设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如需要新占用土地

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征得城建部门同

意,然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城以上

的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 乡镇的非

农业户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新建住宅占用的土

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8、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壮族自

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

宅基地: (一)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

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

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需

另立门户的; (五)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

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六)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

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七)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

的干部、职工、军人等,确实无房居住的; (八)回乡定居的归

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49、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划给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

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非本村村民; (二)出卖、出租住房

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

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男到女方落户或者女到男方落户,

一方已立门户的; (五)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

的; (六)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 (七)不符合村庄建

设规划的。

50、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

5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何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壮族自治

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 ___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

卖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5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

理法》第三十三条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 ___土地

管理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

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53、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取沙、采石的如何处罚? **壮族自

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擅自在承包地、自留

地上打坯、建房、葬坟和从事取沙、挖土、采石、开矿等经营活动

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恢复生产条件,并按照其所毁田地每平方

米处以二至十元的。

54、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中煽动众闹事的如何处罚? 根据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在变更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

___、受贿,,贪污、盗窃国家或者集体财物,或者煽动

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5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有哪些要求? **壮族

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___

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___强制

执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

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

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 ___治安管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3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10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