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11:28: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永远的朋友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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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治理,依据《劳动法》

《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

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

假作如下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

要加强对X落实情形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准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诊治机构相

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缺少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

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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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典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

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根底上提高10%

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诊

治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根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

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诊治机构证明身体确已

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

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陆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

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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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

工资照发。

10、因病实在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

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准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

定点诊治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

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

如遇格外情形本人肯定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治理权限审核批准,

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

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

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

本人根本工资的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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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

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

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

的根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根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

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根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陆续享受除奖金和岗

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

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缺少两个月的,

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

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格外原因请事假

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格外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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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

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

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

单位人事治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约。

三、休假规定

依据X514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

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

单位依据工作的具体情形,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

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样不跨

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格外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

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

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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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酬劳。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

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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