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四条 ⽤⼈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情节严重的,由⼯商⾏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单位⾮法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如何对其进⾏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违反⾏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条 ⽤⼈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应责令改正,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以。
《使⽤童⼯标准的规定》(1992/7/6)
第⼀条根据国务院《禁⽌使⽤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适⽤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0或者个体⼯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使⽤童
⼯的;
(⼆)⽗母或者其他监护⼈允许少年、⼉童做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为少年、⼉童做童⼯出具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使⽤童⼯规定》的个⼈,标准如下:
(⼀)使⽤童⼯从事营利性⽣产劳动的,每使⽤⼀名童⼯,600~1200元。
(⼆)使⽤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名童⼯,300~600元。
(三)⽗母或者其他监护⼈允许少年、⼉童做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300~600元。
(四)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使⽤童⼯规定》的单位,标准如下:
(⼀)对单位使⽤童⼯的,根据国务院《禁⽌使⽤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做童⼯出具明的,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再加重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童⼯的;
(⼆)长期(三个⽉及其以上)使⽤或者使⽤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次介绍多名童⼯的;
(四)数次为童⼯出具明的。
(2)⽤⼈单位⾮法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从事超阶级强度体⼒劳动的,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构成犯罪的,直
接责任⼈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2005/2/28)
第⼆百四⼗四条⽤⼈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由⽅法强迫职⼯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四⼗四条之⼀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从事超强度体⼒劳动的,或者从事⾼空、堤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处罚
⾦;情节特别有⽤意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有前款⾏为,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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